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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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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2021-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03版)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3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20日 13点3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山大道23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20日

至2021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1年5月18日9:00-17:00。

(二)登记地点: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山大道23号公司会议室。

(三)登记方式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5月18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邮件中须注明股东联系人名称、联系方式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1、自然人股东:应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1)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1)、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

3、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信函、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山大道23号

联系电话:0527-80805920

电子邮箱:stock@boqianpvm.com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 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7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执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是否加入相关国际网络:是,克瑞斯顿国际(Kreston International)

上年度末(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69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665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69人

最近一年(2019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68,665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52,004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19,263万元

上年度(2019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8家

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0,000 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3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杨端平,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0年1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注册会计师:洪伟,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12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余亚进,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6年6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复核过7家上市公司。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60万元(含税),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收费将以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收费为基础,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 2021年度的审计费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照会计执业准则,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对公司发展经验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并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 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8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承租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一、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主要变化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承租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0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现将本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5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6,5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4,526,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51,430,962.25元后,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于2020年12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账户(账号为:15220188000317888)人民币713,095,037.75元。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743,962.2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99,351,075.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6749号)。

(二) 募集金额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5,157,916.85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结余募集资金专户(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699,385,074.35元。

本期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和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丈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注1:银行账号15220188000317888的开户银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存在差异,由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受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管辖,监管协议由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署,账号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指定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开立。

注2:银行账号39416001040016277的开户银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存在差异,由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受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管辖,监管协议由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签署,账号由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指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开立。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1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624.4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6956号),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2021年1月,公司完成上述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支付。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完全竣工,不存在结余募集资金。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根据当地修订细化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相关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发生变更,公司“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及搬迁升级项目”的建筑面积相应有所变动。上述项目建筑面积的变动系由于计算方式的变动造成,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相关信息进行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0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博迁新材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经核查,博迁新材202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博迁新材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公司已就该项目以自有资金进行了先期投入,部分厂房及设备已于报告期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