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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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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99版)

3、业务信息

4、执业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成员信息如下:

5、诚信记录

(1)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3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拟签字会计师洪烨和朱伟,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6、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7、独立性

中汇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8、审计收费

2021年度审计收费定价是依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司年报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确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中汇协商确定审计报酬事项。

三、审批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中汇的独立性、专业能力、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中汇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审计工作,提议公司董事会续聘中汇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等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服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请中汇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5、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3、《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3026 证券简称:中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0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正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2021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MEITOKUTRADINGCO.,LTD将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销售产品、厂房及设备租赁、提供或接收劳务等日常经营交易内容。2021年度预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人民币3060万元。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四)的规定,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持有公司股份4.31%的股东张明华(过去十二个月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系MEITOKU TRADING CO.LTD社长张宁的父亲,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5、10.1.6(二)对于关联方的规定,MEITOKU TRADING CO.LTD为公司关联法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明华将回避表决。

(二)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三)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注册资本:377,201.6757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电子元器件、半导体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及工程总承包;光伏电站系统运行维护;LED照明灯具、储能节能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773,673.72万元,净资产为554,984.79万元;2020年1月-3月,营业收入为1,585,420.55万元,净利润为250,186.11万元。(未经审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四)的规定,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3、关联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日常交易中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具备履约能力。

(二)MEITOKU TRADING CO.LTD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张宁

注册资本:8000万日元

主营业务:半导体设备,材料,消耗品等进出口。

住所:东京都荒川区西日暮里2-22-1

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650,764万日元,净资产为171,720万日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62,281万日元,净利润为16,021万日元。(经审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持有公司股份4.31%的股东张明华(过去十二个月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系MEITOKU TRADING CO.LTD社长张宁的父亲,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5、10.1.6(二)对于关联方的规定,MEITOKU TRADING CO.LTD为公司关联法人。

3、关联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该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日常交易中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接受服务等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关联方对公司销售原材料、提供服务的价格与对其他客户一致。

2、结算方式和付款安排

结算方式和付款安排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均是公司的正常业务,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及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事先认可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预计2021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交易,系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前提下进行的,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保荐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核查意见。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3026 证券简称:中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9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内容

1、方案的具体内容

鉴于公司当前经营情况稳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资本公积金较为充足,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因素,为优化公司股本结构、增强股票流动性,并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为更好地回报股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政策的规定、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出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公司董事会提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如下:

本公司2020年度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0年度合并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6,727,482.79元,母公司净利润为69,282,199.15元。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本年度拟提取10%元法定公积金。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266,136,666.89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200,088,743.88元。

(2)拟按2020年末总股本99,7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上述分配后,公司剩余可供分配利润166,376,666.89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3)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经营成果。

该方案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上述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章程》及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承诺的《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内容,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

3、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营产品包括半导体硅片及半导体硅棒。多年来公司始终以市场为导向,以国际一流的半导体企业为标准,致力于高品质半导体硅材料的研发和生产。公司秉承“追求技术创新,成就完美品质”的质量方针,坚持技术创新,提供优质的品质和服务来满足顾客的需要。

(1)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前景广阔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的《国民经济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具体可归类为“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

半导体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支撑产业,同时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人民生活及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16年至2020年,中国大陆半导体硅片销售额从5.00亿美元上升至19.8亿美元,年均增长率高达74%。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汽车电子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功能日益丰富、应用面持续扩大,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产业的迅猛发展,预计未来几年内半导体行业的需求将持续增长,下游市场的强劲需求将带来半导体硅片市场销售规模的持续扩大。

(2)2020年度经营业绩保持增长

2020年,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半导体硅材料领域,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以及成熟的工艺技术,以国际一流的半导体企业为标准,致力于高品质半导体硅材料的研发和生产。公司秉承“追求技术创新,成就完美品质”的质量方针,坚持技术创新,提供优质的品质和服务来满足顾客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272,877,624.09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07%; 营业利润98,934,601.79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7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727,482.79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64%,保持较快的增长趋势。

二、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1、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本次预案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股份变动情况。

2、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本次预案披露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3、公司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目前仍处在限售期内,因此在本次预案披露前后三个月不存在所持限售股限售期届满的情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利润分配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以下为相关的审议意见。

1、董事会审议意见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股东的信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以及公司发展现状,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合理的。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投资情况及资金需求等因素,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且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2、公司在本方案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限售股解禁或限售股即将届满的情形。

3、本次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在本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同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3026 证券简称:中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1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具体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银行等银行申请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融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保理业务、贸易融资、保函等。在取得相关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后,公司可视实际经营需要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等有关业务,最终发生额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贷款利率、期限等条件由公司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申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上述授信业务。本综合授信有效期为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以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二、相关授权情况

1、为提高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徐一俊先生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担保、反担保、开户、销户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2、公司以非信用方式申请银行融资,或者采用股权方式、发行债券方式的融资业务仍按相关规定单独履行决策程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次授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3026 证券简称:中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6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依据上述规定及要求,公司对现行租赁相关会计政策作出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 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1号一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的衔接规定,公司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即“简化的追溯调整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