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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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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45版)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5版)

6.4.1.3 投资业务情况

6.4.1.4 自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6.4.1.5 前三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等

6.4.1.6 表外业务情况

6.4.1.7 本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2020年度本公司信托业务收入为7,187.97万元,均为以手续费及佣金确认的信托业务收入。

6.4.2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6.4.2.1 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6.4.2.1.1 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

6.4.2.1.2 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

6.4.2.2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2.1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其他类”指除投向证券及股权外的其他投资类业务。)

6.4.2.2.3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3 本年度新增的集合类、单一类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

6.4.2.4 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2020年,我司基于业务发展外部环境和自身能力,持续探索业务创新。公司立足受托人本位,探索创新以受托服务为核心的服务信托,将金融服务与财富管理服务相结合,探索服务信托、家族信托等重要方向,在家族信托、家庭信托、员工利益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账户管理信托等方面积极开拓,完善产品线设置并夯实债券、便利金融等业务的运营管理,抓住业务发展机会。

6.4.2.5报告期内,本公司依法依规审慎履行受托人职责,未发生因本公司自身责任导致信托资产损失的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金额为10,332万元,已达注册资本的20%。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信托赔偿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因未发生管理失职的情况,本年度未使用信托赔偿准备金。公司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信托赔偿准备金。

6.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6.5.1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注:1、“关联交易”定义以《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有关规定为准。具体定价政策:首先,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如果缺乏市场公允价格的,比照相关类似业务或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上述两种价格都不存在,则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

2、关联交易除了本年度内新增的大成基金应付股利,其余均为历史形成。

6.5.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6.5.3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5.3.1 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6.5.3.2 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6.5.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6.5.3.3.1 固信交易情况

6.5.3.3.2信信交易情况

6.5.4本公司本期无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情况,且没有为关联方担保发生垫款的事项。

6.6会计制度的披露

6.6.1固有业务执行的会计制度

本公司固有业务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

6.6.2信托业务执行会计制度

本公司信托业务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

七、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1. 利润实现情况

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23,415.38万元,实现净利润为21,599.11万元。

2. 利润分配情况

7.2主要财务指标

注: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x 100%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 x 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 +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 x 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 + …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 x 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 (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 +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 …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平均人数

平均值采取年初、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 /2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无。

八、特别事项简要揭示

8.1报告期内本公司股东未发生变动。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并经上海银保监局核准,胡杰先生就任公司总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卓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经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审议,焦远超先生被选举为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动,公司股东未提名董事。

8.3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变更公司住所。

2021年3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并经上海银保监局核准,公司住所由原“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600号17、18楼”变更至“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F区(西座)32层和33层”。我司已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完成公司章程变更及工商备案手续。

8.4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信托项下诉讼

1、重大未决诉讼

(1)2019年,公司“中泰·弘泰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对手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公司于2020年2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2021年3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已开庭审理本案。截至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2、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1)2019年,公司“中泰·弘泰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对手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公司于2019年7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并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本案一审于2020年6月24日判决,我司胜诉。本案被告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于10月19日撤回上诉。上海高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本案一审判决于2020年11月3日已生效。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2)2019年,公司“中泰·恒泰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对手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青海省投、桥头铝电、西部水电和三江水电,请求法院判令青海省投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回购价款=回购基本价款+回购溢价款),并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和保证的费用;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判令桥头铝电、西部水电和三江水电对青海省投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2019年8月15日,本案移交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并于2020年1月7日开庭审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司胜诉。青海省投于2020年6月19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已被受理,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3、本报告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1)公司“中泰·贵州遵义播州水投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融资方出现违约情形,公司于2020年8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遵义市播州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向我司承担还款义务,并申请了财产保全。2020年10月30日,我司与本案被告签署展期协议,并在金融法院主持下,于2020年11月18日达成调解一致,法院向我司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2)公司“中泰·弘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融资方出现违约情形,公司于2020年5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申请了财产保全。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我司胜诉。本案目前正处于执行中。

(3)公司“中泰·顺泰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融资方出现违约情形,公司于2020年5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申请了财产保全。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我司胜诉。

(4)公司“中泰·祥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融资方出现违约情形,公司于2020年5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下,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达成调解一致,法院向我司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固有项下诉讼

2018年,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争议向湖南高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我司于2020年3月就财富证券恶意起诉我司并保全我司财产、对我司财产造成损失一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富证券赔偿我司在财产保全中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8.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未受处罚。

8.6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020年1月,上海银保监局就第二次全面风险排查向公司下发了《风险提示函》。3月,上海银保监局通过专网整改监督系统新增了第三次全面风险排查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单位等相关各方进行了报告,并建立整改台账,将贯彻落实监管部门监管意见的具体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明确落实整改的部门分工和责任,要求责任部门全面开展整改工作,并按季度汇总整改落实情况表及已完成工作的佐证材料。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及监管意见,已完成11项,其余问题将继续按照公司经营计划和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对于监管部门关注的实际控制人阳光化工作,我司高度重视,已积极敦促公司股东等方面按时落实监管要求,后续将继续按计划配合监管部门推进公司股东阳光化工作。

8.7本年度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在《证券时报》B001版发布《关于律所变更的公告》、10月14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9版和《金融时报》07版发布《关于公司章程变更的公告》、12月25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9版和《金融时报》06版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变更的公告》。

8.8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中国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实施符合监管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过程中未见违法违纪或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