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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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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顾美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807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5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8号),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后续,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了听证并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

(2)关于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业绩补偿承诺方业绩补偿及相关判决情况

2017年3月22日,康尼机电与廖良茂、田小琴、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祥洋、胡继红、罗国莲、吴讯英、苏丽萍及孔庆涛(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承诺方”)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7年9月15日,各方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标的资产2017年、2018年、2019年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23,800万元、30,800万元和38,766万元;业绩承诺方当年需向康尼机电支付补偿的,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康尼机电的股份向康尼机电逐年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业绩补偿承诺方承担补偿责任的上限合计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如康尼机电在盈利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康尼机电,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现金分红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龙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擅自以龙昕科技名义进行违规借款、担保和存单质押,该事项对龙昕科技的生产经营带来了重大不利影响。龙昕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因康尼机电已于2019年10月末将持有的龙昕科技100%股权对外出售,龙昕科技2019年度完成的业绩为2019年1-10月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24,138.70万元、-109,288.56万元和-13,914.72万元,较三年承诺业绩少192,430.58万元,各业绩补偿承诺方需按补偿协议向康尼机电补偿。

2020年3月9日康尼机电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请求:1、被告业绩补偿承诺方配合康尼机电以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康尼机电向被告发行的公司股票89,533,826股。如被告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14.86元/股向康尼机电赔偿损失。2、被告向康尼机电补偿928,849,351.96元。3、被告向康尼机电返还2017年度现金分红10,744,059元.4、被告承担康尼机电支持的律师费100万元。5、各被告就前述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20年3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苏01民初309号民事裁定书,廖良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康尼机电的起诉。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尚无其他进展。

(3)股东廖良茂刑事案件

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3号】,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廖良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廖良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后续,被告人廖良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无相关进展。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颖奇

日期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1-016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14:00点在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朱卫东先生主持,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26日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1-015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26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于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颖奇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对公司提交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1-017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20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20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111 公司简称:康尼机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