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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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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
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1-02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

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其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51,300股(均为IPO前取得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5,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

公司董事王岳法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810,000股(均为IPO前取得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上述两位股东减持时间过半,在该期间内无减持公司股份。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两位董事在该期间内未减持股票。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如发生减持,公司后续将依据规则进行披露减持结果。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周其华先生、王岳法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高低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方面目前暂无法确定。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本次两位股东为实施减持,后续如实施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公告编号:2021-025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闲置不动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简介:公司位于黄岩区江口街道永丰路2号、6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对外进行出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出售的闲置不动产已全部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本次出售闲置不动产事项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东方材料”)于2020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售部分闲置不动产的议案》,拟将位于黄岩区江口街道永丰路2号、6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对外进行出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0月21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出售部分闲置不动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2020年11月16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对外出售部分闲置不动产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7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本次出售闲置资产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安排相关人员专门负责物色有购买能力的交易对手方。通过各种考察了解和比较调查,已确定购买方两名,签署了相关交易合同。本次交易已取得黄岩区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本次出售的闲置资产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丰路2号、6号共计27556.9平方米土地(约41亩)及房屋(构筑物),2007年10月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该地块原规划用途为三类工业用地,后因城市建设规划变更,将该用地规划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不能用于化工项目的生产建设,与公司主导产品所需的用地性质不相符,从而导致土地闲置。目前,该地块已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且已建设非化工类项目可使用的房屋(构筑物)40052.8平方米,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本次交易已确定两名购买方,分别为:(1)浙江海尚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尚塑胶”),拟购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丰路2号的不动产产权(工业用地面积为:15787平方米;厂房3栋,建筑面积为17205.7平方米)。(2)台州市黄岩神洛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洛塑业”),拟购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丰路6号的不动产产权(工业用地面积为:11769.9平方米;厂房2栋,建筑面积为22847.1平方米)。

二、 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一:浙江海尚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二)交易对方二:台州市黄岩神洛塑业有限公司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丰路2号的不动产产权(工业用地面积为:15787平方米;厂房3栋,建筑面积为17205.7平方米)。

2、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丰路6号的不动产产权(工业用地面积为:11769.9平方米;厂房2栋,建筑面积为22847.1平方米)。

(二)权属状况说明

上述“交易标的1、2”均已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根据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的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10月21日),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1765.56万元,较账面净值5985.84万元,评估增值5779.72万元,增值率96.56%。

上述不动产出售价款合计13520万元,较评估价溢价约14.9%。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东方材料与海尚塑胶不动产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浙江海尚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丰路2号的不动产权,具体为工业用地面积:15787平方米;厂房3栋,建筑面积为17205.7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浙(2021)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0363号,浙(2018)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等0010892号。

3、交易价格

房屋转让价格2369万元;土地转让价格4499万元。总价人民币6868万元,(大写陆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

4、付款方式

(1)本次厂房交易总价款分两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伍佰万元;

(2)本次交易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同意过户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

5、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转让款。如乙方不能及时支付,按月息1%支付罚金。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及厂房,乙方所预付的五百万元定金不予退回。如果甲方违约不出售给乙方,除退还乙方定金外,另需赔偿乙方伍佰万元。

6、其他约定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交易产生的税费各自承担。

(2)甲方保证本次出让的不动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本合同由甲方双方协商确定,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另签订合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甲方原房屋出租给各单位租金按原合同规定执行,待乙方房款全部到位后,次周甲方出租厂房由乙方收租金。

(6)本次转让不动产尚需获得黄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如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问题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免除责任。

(二)东方材料与神洛塑业不动产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台州市黄岩神洛塑业有限公司

2、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丰路6号的不动产权,具体为工业用地面积:11769.9平方米;厂房2栋,建筑面积为22847.1平方米。产权证编号:浙(2021)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03635号。

3、交易价格

房屋转让价格3210万元;土地转让价格3442万元。总价人民币6652万元(大写:陆仟陆佰伍拾贰万元整)。

4、付款方式

(1)本次厂房交易总价款分两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伍佰万元;

(2)本次交易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同意过户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

5、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转让款。如乙方不能及时支付,按月息1%支付罚金。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及厂房,乙方所预付的五百万元定金不予退回。如果甲方违约不出售给乙方,除退还乙方定金外,另需赔偿乙方伍佰万元。

6、其他约定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交易产生的税费各自承担。

(2)甲方保证本次出让的不动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本合同由甲方双方协商确定,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另签订合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甲方原房屋出租给各单位租金按原合同规定执行,待乙方房款全部到位后,次月甲方出租厂房由乙方收租金。

(6)本次转让不动产尚需获得黄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如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问题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免除责任。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的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情况。交易完成后,公司与相关购买方不会产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等问题。本次闲置资产出售完成所得的款项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用途。目前,该资产(厂房)租赁情况如下:(一)位于永丰路2号的厂房目前已出租,根据与海尚塑胶的协议“租金按原合同规定执行,乙方转让款全部到位后,次周甲方出租厂房由乙方收租金”。(二)位于永丰路6号的厂房为现交易对手方神洛塑业长期租用,先租后买。除此之外,无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出售资产的目的

本次出售资产目的是盘活公司的部分闲置资产,提高资金流动性,提升上市公司在面对复杂经营环境的抗风险能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出售的闲置资产为非公司主营业务生产所需用地,不会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出售资产的原因:上述地块原规划用途为三类工业用地,后因城市建设规划变更,将该用地规划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不能用于化工项目的生产建设,与公司主导产品所需的用地性质不相符,从而导致土地闲置。

3、经公司财务部门预测,本次出售资产获得的收益预计使得公司本年度的税前利润增加约5000万元。

七、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拟出售的闲置资产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房屋产权的转让,已获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两名购买方已按照协议付清转让款。公司计划近期安排人员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