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黄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孟志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孟志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杰
日期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46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5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8年8月29日、2018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70,000万元、14,500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分别应于2019年8月29日、5月10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0年12月14日,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合计84,020万元未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决定书》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积极整改,现将整改报告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整改措施
公司自2018年陷入资金流动性困难,此后公司大规模债务相继违约,融资通道关闭,现金流断裂,无法按期归还2018年8月、11月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由于公司的债务危机情况,导致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如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在冻结期间归还将导致资金被司法划扣,因此公司尚未能完成相关募集资金的归还。由于公司目前债务较多且金额较大,改善公司基本面所需时间会比较长,公司将尽快、积极改善债务情况,待公司恢复正常现金流后(预计在2027年左右)将积极、妥善处理募集资金归还及管理工作。
公司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完善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等,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总体要求、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杜绝相关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二、整改时间
公司将尽快、积极改善债务情况,待公司恢复正常现金流后(预计在2027年左右)将积极、妥善处理募集资金归还及管理工作。
三、整改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经营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4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694,096.49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日、4月16日、4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共涉及23名自然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其中14名自然人陈小红、冯建华、何建中、洪典林、胡行亚、邝婉芳、李学峰、卢泳莲、潘志卫、唐江谊、王武、张青、张婷婷、庄雅理案件已披露,详见公司2021年3月24日《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本次14名自然人诉讼均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至北京金融法院,具体涉诉金额不重复计算),新增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3,694,096.49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祥、熊勇、常斌、杨晓芳、钟翔、吴丽萍、吴毓才、曾支农、韩立风
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原告熊勇起诉案增加被告人邓天洲、黄博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合计3,694,096.49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李祥、常斌、杨晓芳、钟翔、吴丽萍、吴毓才、曾支农、韩立风
起诉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人,被告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856,被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2、熊勇起诉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为一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856,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三被告于2019年9月9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被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6年6月22日,揭露日为2019年10月9日,上述实施日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期间,原告基于对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信任而买入其股票618600股,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该损失与被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48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 被告: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
● 涉案的金额:3,006,902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2021年4月19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发来的传票(2021)鲁72诉前调586号及起诉状。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因与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天”)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沿海路南首
被告: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原何屯小学)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港口费2,014,000元及滞纳金992,902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应自2021年4月1日起以2,014,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事实与理由
自2017年起,原告与被告按年度签订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合同均约定被告将其在日照港装卸和中转的原油、燃料油、稀释沥青等货物委托原告进行港口作业,双方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一直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港口作业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约定履行结算付款等义务。截至2018年7月,被告结欠港口费2,014,000元,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按每日万分之五赔偿原告滞纳金。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49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债权公证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 涉案的金额:2,900万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系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提供责任担保案件,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2021年4月27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鄂01执1156号《执行通知书》。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因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被执行人一: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三: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执行人四: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五:黄博
被执行人六:邓天洲
(二)事实与理由
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于2018年6月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昆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后湖北合能因故不能按期偿还,因此湖北合能于2019年6月1日向昆仑银行提交了借款展期书面申请。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作为湖北合能的担保人同意展期借款事项,继续提供担保。原贷款期限加展期贷款期限累计为24个月,即至2020年6月20日止。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已偿还100万元人民币,展期金额为2,900万元人民币。
2018年6月21日,昆仑银行与湖北合能及相关担保人就展期合同进行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并出具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执行情况
昆仑银行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16号执行证书和(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1317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1645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820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仑银行于2021年3月22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登记立案。现依照相关法律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昆仑银行履行(2020)新乌中信证执字第316号执行证书和(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1317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1645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820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本案执行费。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系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提供责任担保案件,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50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的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森田”)、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田投资”)、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化工”) 计划自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5,000万股普通股股票,不超过10,000万股普通股股票;
●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森田、森田投资、森宇化工尚未实施增持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因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截至2021年1月8日,中国森田、森田投资、森宇化工增持计划期间已过半,同日,公司发布《关于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的公告》(临2021-001);并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31日发布了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的公告(一)、(二),中国森田、森田投资及森宇化工尚未进行增持。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9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5%。
(二)增持主体名称: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8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5%。
(三)增持主体名称: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3,97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为75,594,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3%。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中国森田、森田投资、森宇化工决定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股票不低于5,000万股普通股股票,不超过10,000万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中国森田、森田投资、森宇化工自2020年7月3日披露增持计划之日起,预计12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尚未进行增持,主要原因为资金安排、工作计划等原因致使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尚未进行增持。
(六)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增持方式:中国森田、森田投资及森宇化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通过大宗交易、集合竞价或二级市场买入等方式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七)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拟增持股份受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森田、森田投资及森宇化工尚未实施增持计划,主要原因为资金安排、工作计划等原因致使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尚未进行增持。
中国森田、森田投资及森宇化工承诺,自2021年1月8日披露增持进展公告日起,后续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内,每月披露一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并将在剩余增持期间内履行增持承诺。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不足从而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中国森田、森田投资及森宇化工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中国森田、森田投资及森宇化工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有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51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十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6)。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6月10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临2020-072、临2020-087、临2021-007、临2021-04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247,061.63万元。
自2019年8月9日、公司分别于每个月定期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至《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十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一)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公司违规担保事项进展如下:
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赢信商业保理(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额为8,045.02万元(包含受理费、保全费等,不包含未定利息),公司因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1310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62,082元,由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1,891元(该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191元(该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合同纠纷一案,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217,949.47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138,960.41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
以上所涉金额为动态计算,根据法院判决或还款等其他事项相关金额会随时发生变化。
(三)解决措施
对为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违规担保,资金属于公司实际使用的债务,公司采取召开董事会重新审核,经确认后,由公司通过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实控人借款、变更还款条件等不同的方式给予逐步还款;对为公司体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的,公司采取申请再审、起诉违约方等不同措施,减少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仍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违规担保相关问题,力争尽快消除影响,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但因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9.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52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34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回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积极推进回复工作。鉴于问询函涉及到相关事项尚需与中介机构进一步沟通确认,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将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不晚于2021年5月13日披露回复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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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856 公司简称:ST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