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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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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63版)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63版)

单位:千元

从财务角度来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根据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未发生显著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2019年度及2020年度上市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提升0.13%和0.46%,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提升0.34%和0.30%,稀释每股收益存在小幅下降。同时,由于本次交易对价中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较高,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程度的上升。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陆续转股,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整体财务负担将得到有效降低,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八、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华电集团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上述主体已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已经华电集团备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华电集团对本次交易方案出具正式批复;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前述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华电集团出具的《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关于本次重组,华电集团发表如下原则性意见:

“本公司认为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优化资本结构,符合标的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原则上同意本次重组。”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华电集团就本次重组股份减持计划作出承诺如下: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华电国际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减持计划作出承诺如下: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有关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由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五)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

为了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1、深化战略引领,推进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巩固本次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成效,公司将积极把握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机遇,围绕主营业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战略。公司作为中国装机容量最大的上市发电公司之一,拥有先进的节能环保电力生产设备和丰富的电力生产管理经验,为公司常规能源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公司将突出质量效益,坚持生态环保,合作共赢发展,全力以赴推进清洁能源发展,择优发展抽水蓄能;在气源保障、电价落实的前提下,审慎推进燃气项目发展;深挖存量火电机组供热潜力,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火电机组盈利能力,因地制宜开展灵活性改造,重视节能效益,提高能效水平;稳妥实施互联网数据中心、储能、地热等为主的新兴业态发展,全面拓展本公司发展维度。

2、加强经营管控,全面提质增效

公司将加大营销工作力度,深挖基数电量政策、优先发电题材,着力抓好中长期交易签订,积极参与现货交易;强化燃料成本管控,持续完善集约采购体制机制,加快燃料物流体系建设,全力控降燃料价格;开展碳达峰方案的研究与制定,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参与交易机制设计,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火电机组,加快存量煤电资产的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3、加强合规管理,提升治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规范“三会”管理,加强董监事培训,提升履职能力,优化治理体系,增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强过程监控,防范化解监管风险。着力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加强内控管理,加快制度优化,形成内控评价一反馈一整改全流程的闭环管理,持续提升本公司整体内控管理水平。

4、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及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公司制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2020-2022年,公司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50%,且每股派息不低于0.2元人民币”。

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具体情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六)锁定期安排

1、普通股限售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取得该等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可转换公司债券限售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取得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交易对方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方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转换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交易对方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机构资格。

十三、债转股实施机构前次增资情况

(一)前次增资背景及基本情况

2015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降杠杆”以来,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各部委陆续出台一系列支持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法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文)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颁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以及“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实现降本增效,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公司通过在下属子公司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层面引入债转股实施机构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为标的公司较大规模减少有息负债,降低资产负债率,减轻财务负担,实现标的公司的提质增效,释放经营活力和经营潜能,从而在上市公司层面达到降低杠杆水平,巩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在上述背景下,公司与债转股实施机构基于标的公司实际情况,采用“现金增资偿还债务”模式,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合计向标的公司现金增资15亿元,成为标的公司少数股东,同时,标的公司以上述增资款项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或通过债转股实施机构认可的方式偿还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债务,降低有息负债,实现“债转股”目的。

2019年12月27日,蒙东能源、华电国际及建信投资签署《增资协议》,建信投资以货币方式投资蒙东能源,投资总额人民币100,000万元,认缴蒙东能源新增注册资本共计65,607.24万元,持有增资后蒙东能源45.15%的股权。此次增资价格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且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031307号)为依据,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蒙东能源净资产评估值为121,500.00万元,建信投资增资价格为1.5242元/单位出资额。增资款项已于2019年12月27日完成实缴,并已全部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

2020年5月21日,福源热电、华电国际及中银投资签署《增资协议》,中银投资以货币方式投资福源热电,投资总额人民币50,000万元,认缴福源热电新增注册资本共计15,000.43万元,持有增资后福源热电36.86%的股权。此次增资价格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且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031310号)为依据,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福源热电净资产评估值为85,664.23万元,中银投资增资价格为3.3332元/单位出资额。增资款项已于2020年5月25日完成实缴,并已全部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

(二)增资合同条款约定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增资协议》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三)期间从标的资产取得的分红金额

根据经蒙东能源股东会审议批准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拟向股东合计分配利润6,866.50万元,其中华电国际应分得利润3,766.50万元,建信投资应分得利润3,100.00万元。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建信投资从蒙东能源合计取得分红金额为3,100.00万元,同期华电国际从蒙东能源合计取得的分红金额为3,766.50万元。

根据经福源热电股东会审议批准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拟向股东合计分配利润6,308.39万元,其中华电国际应分得利润3,983.39万元,中银投资应分得利润2,325.00万元。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银投资从福源热电合计取得分红金额为2,325.00万元,同期华电国际从福源热电合计取得的分红金额为3,983.39万元。

(四)前期增资不存在保底协议

在前期增资过程中,各方签署协议为《增资协议》和配套《资金监管协议》,不存在其他保底协议。

(五)增资款用途符合有关部门对市场化债转股的要求

1、增资款用途

(1)蒙东能源

蒙东能源前次增资所获得现金均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债务,具体如下:

(2)福源热电

福源热电前次增资所获得现金均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债务,具体如下:

2、增资款用途符合有关部门对市场化债转股的要求

根据54号文,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增资协议》对增资款项用途的约定,标的公司自债转股实施机构收取的增资款项应全部用于偿还标的公司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存量金融机构债务,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务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务,或者以债转股实施机构认可的方式(如委托贷款)提供给华电国际用于偿还华电国际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存量金融机构债务。

本次债转股范围内的债权以银行债权为主,且均是正常类贷款,无关注和不良类贷款,债权质量较好,范围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所偿还债务均为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存量金融机构债务以及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给华电国际用于偿还华电国际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存量金融机构债务,增资款用途符合有关部门对市场化债转股的要求。

(六)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对前次增资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前次增资的会计处理

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前次增资在会计处理上作为权益确认,标的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2、前次增资作为权益确认的依据

(1)前次增资设置多种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退出渠道

根据《增资协议》,债转股实施机构可通过资本市场及非资本市场多种渠道完成投资退出,并且优先选择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资本市场退出方式,实现股权上翻,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而非以债权人退出方式谋求固定收益。

(2)前次增资不存在保证回购安排

根据债转股实施机构与标的公司、上市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就非资本市场退出主要约定包括:

如发生协议约定的“特定情形”,债转股实施机构有权提议上市公司行使优先回购权,即上市公司可自行或指定第三方按照约定股权收购价格优先回购债转股实施机构所持标的公司全部股权。

根据上述约定,在发生“特定情形”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根据债转股实施机构有关回购的提议及《增资协议》相关约定自行决定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债转股实施机构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回购的义务或承诺。

(3)前次增资不存在资金固定收益回报安排

根据债转股实施机构与标的公司、上市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就分红安排主要约定如下:

在债转股实施机构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内,标的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事宜。标的公司的基准股息率为6%,当标的公司以全部可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还不足以达到基准股息率时,标的公司优先向债转股实施机构进行利润分配。

《增资协议》对取得分红金额设置6%的基准股息率,对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上市公司均适用,同时,《增资协议》并未设置股息率上限,由于标的公司利润分配事宜需要通过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不排除基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最终利润分配股息率超过6%的情况,即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股东,仍按照持股比例享有标的公司财产分配权和滚存利润。因此,标的公司不存在投资回报不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情况,不存在按照资金固定收益回报进行分红的强制义务,上述约定并不构成资金固定收益回报。

(4)债转股实施机构参与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属于债权人

完成增资后,债转股实施机构通过股东会参与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章程对标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中,①规模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②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④修改公司章程;⑤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改变公司组织形式;⑥终止、清算、破产或解散;⑦经营范围、业务性质或主营业务的变更等事项需要债转股实施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董事会层面,建信投资有权在自交割日起18个月后改组蒙东能源董事会,建信投资有权提名1名股东董事;中银投资在增资完成后提名1名董事,参与福源公司治理。

3、对前次增资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前次增资不构成金融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基于《增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不承担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八条关于金融负债的定义,不符合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应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原因如下:

①《增资协议》约定,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退出存在资本市场和非资本市场两种途径。资本市场化退出中,上市公司有权向债转股实施机构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标的公司股权;非资本市场退出中,债转股实施机构有权提议上市公司行使优先回购权,上市公司享有优先回购权。

因此,实施上述退出安排的选择权在上市公司而非债转股实施机构。据此,也就不存在合同中约定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应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同时,也不存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不符合金融负债确认条件的第(一)条和第(二)条。

②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资本市场化退出受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证监会审核等程序、《增资协议》对非市场化退出约定了协商期。上市公司是否选择行使上述权利存在不确定性,需要结合退出时的市场情况予以考虑。两种退出方式仅是对投资者退出路径的设定,并非是退出保证。由于债转股实施机构无权直接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换为上市公司股份,或直接转让标的公司股权,退出安排存在明显不确定性,不符合金融负债确认条件的第(三)条和第(四)条。

(2)前次增资符合权益工具的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九条规定:“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二)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计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基于《增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利润分配事宜应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发放股利由标的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标的公司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退出安排取决于未来相关各方的意愿及协商结果,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具体退出时点、退出方式因上市公司有权选择和递延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可以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九条关于权益工具的定义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前次增资应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综上,对前次增资在会计处理上作为权益确认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会计准则规定。

十四、本次交易与债转股实施机构前次增资事宜的相关说明

(一)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安排具备商业合理性

目前市场上重组交易常见过渡期损益约定如下:

经比较上述重组案例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所产生的盈利及损失可由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享有或承担,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为商业谈判结果,不同交易方案存在不同设置。

1、标的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可约定由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享有

在上述重组案例中,就标的公司所产生的盈利,华菱钢铁、中船科技、天马科技约定由交易对方按比例享有,本次交易约定原则上由各方按照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享有,符合市场惯例。同时,为保障各方利益,参考华菱钢铁案例,并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在交易对方可享有的收益超过交易对方根据前次增资相关约定对标的公司出资总金额年利率6%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对方享有过渡期损益以根据前次增资相关约定对标的公司出资总金额年利率6%为上限,超出部分归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可分享超出其持股比例的过渡期损益。与华菱钢铁案例相比,交易对方享有的过渡期损益上限低于其设置的7%,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2、标的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亏损可约定由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承担

在上述重组案例中,就标的公司所产生的亏损,华菱钢铁、中国重工约定由上市公司承担。在本次交易中,考虑到交易对方所取得标的公司过渡期内的收益存在6%的上限,经交易各方协商,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损失由上市公司承担。根据标的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预计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亏损的情况,上市公司承担标的公司所产生的亏损的风险可控。

3、本次市场化债转股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通过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标的公司引入债转股实施机构,较大规模减少有息负债,降低资产负债率,大幅减轻财务负担,实现提质增效,释放标的公司经营活力和经营潜能。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在转型发展中加强管控,巩固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随着市场化债转股对标的公司减轻财务负担效用的体现,以及本次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逐步转股,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进一步优化,内生增长活力得以激发,有利于上市公司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持续盈利水平和竞争力,强化行业龙头地位,不断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安排在符合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由交易各方商业谈判确定,兼顾交易各方利益,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前期交易对方增资过程中,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利益约定或安排,不存在导致前期增资构成“明股实债”的其他情形

《增资协议》相关利益约定或安排情况,主要系保障债转股实施机构投资权益及退出权利,具有商业合理性,存在市场相似案例,并非此次交易的特殊安排。除《增资协议》外,债转股实施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未签署其他保底协议,不存在保证回购、出资金固定收益回报或导致前期增资构成“明股实债”的其他情形。

(三)结合过渡期损益安排,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对前次增资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由于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过渡期损益归属可由股东双方自由约定。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损益为商业谈判结果,属于交易对方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承担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在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层面不会形成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对前次增资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四)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标的股权,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其他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标的股权不存在回购、保底收益等安排,不存在其他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