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聂如旋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兰建新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韩建伟先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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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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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构成变动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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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构成变动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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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表指标变动情况
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9,559.8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453.80万元,增幅23.81%;实现营业利润4,477.48万元,上年同期营业利润为-3,629.79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290.67万元,上年同期归母净利润为-3,587.31万元。
本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的主要原因系:上年同期公司所属商业零售行业受新冠疫情冲击较大,公司下属门店销售额受疫情影响下降明显。
本报告期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的主要原因系:上年同期受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减少,公司利润相应减少。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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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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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9年2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美美友好购物中心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泰美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泰美公司赔偿损失3亿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诉讼案件于2019年8月2日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和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6号、043号公告。
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民初2号),判决结果如下:1、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2、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泰美公司移交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面积为40,988.51平方米的营业场所;3、驳回泰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18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23号公告。
2020年5月22日,公司就上述一审判决结果的第1项、第2项内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驳回泰美公司请求确认泰美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的诉讼请求;2、驳回泰美公司要求本公司移交位于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89号面积为40,988.51平方米营业场所的诉讼请求。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2020年7月29日开庭审理。因公司所在地于2020年7月中旬发生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应疫情防控要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前往参加庭审,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递交了延期开庭申请。2020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二审定于2020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38号),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18万元,由本公司负担。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10月14日和202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30号、039号和临2021-001号公告。
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4月1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2257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泰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11号公告。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与新疆领先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及租赁合同的议案》。公司与新疆领先超市有限公司就前期签署的《商业管理及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变更协议》,将受托为领先超市澳龙广场店提供商业管理咨询服务的面积由21,900.00平方米变更为14,198.68平方米,减少7,701.32平方米,原《商业管理及咨询服务合同》其他条款不变;公司与领先超市公司就上述领先超市澳龙广场店7,701.32平方米的场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区域为超市内区经营场地,租赁期限19年,租金总额为2,257.86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和2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02号、003号和007号公告。
(3)2021年1月,公司发布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0年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6,50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05号公告。
(4)2018年9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01民初444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和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8-037号、041号公告。
2018年11月,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2019年7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二审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新民终6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院重审。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予以退回。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7月4日和7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5号、038号和040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2019年8月8日,乌鲁木齐中院按照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01民初349号),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0号公告。
2020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泰美公司《上诉状》,泰美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新01民初349号一审判决,改判由本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2021年2月1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传票》([2021]新民终56号),通知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将于2021年3月9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3号、临2021-009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已于2021年3月9日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诉讼仍处于发回重审后的二审阶段。
(5)2020年6月8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答辩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2020]新01民初236号),通知该诉讼案件将于2020年7月7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9日、7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26号、029号公告。
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01民初236号),判决结果如下: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2,433.16万元。案件受理费44.18万元,由本公司负担13.25万元,由尚品公司负担30.93万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4号公告。
本公司与尚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尚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新01民初236号一审判决,改判由本公司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万元。本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尚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1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传票》([2021]新民终58号),通知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2021年3月4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08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已于2021年3月4日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诉讼仍处于二审阶段。
(6)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收到控股股东大商集团告知函,获悉大商集团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000,000股办理解除质押和再次质押登记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40,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9.64%。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10号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计公司2021年1-6月的累计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将实现扭亏为盈,主要原因系: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90.67万元,较上年同期实现扭亏为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平稳有序,预计第二季度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环境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现有的业绩情况有望得到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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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6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一一零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公司门店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新增1家友好超市独立店、2家“YO+友好生活”便利店(加盟店),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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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YO+友好生活便利店(加盟店)的租赁合同由加盟方与物业方直接签订,本公司收取加盟费,并对店面实施统一装修及货品供应。该类加盟店销售不计入公司整体销售。
二、已签约待开业门店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已签约待开业门店。
三、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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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北疆区域”含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伊宁市、奎屯市、石河子市、博乐市、昌吉市,不含乌鲁木齐市;“南疆区域”含库尔勒市、阿克苏市。
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说明:
1、乌鲁木齐市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所属商业零售行业受新冠疫情冲击较大,公司下属门店销售额受疫情影响下降明显。
2、乌鲁木齐市购物中心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将原在管理费用核算的与联营和租赁业态直接相关的店铺租赁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等合同履约成本分类至营业成本中列报,增加了本期营业成本,导致毛利率下降。
3、公司大型综合超市、标准超市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下属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力做好民生保障,积极开展配货上门服务,使得上年同期销售总体高于本期。
4、上表中经营数据系公司各门店百货、超市、电器账套的合计数据,不含燃料油气类收入数据。
上述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审慎使用该等数据。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本次会议的通知。
(三)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四)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7名。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1、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表决票7票,其中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表决结果:表决票7票,其中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3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共9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本次会议的通知。
(三)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四)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友好集团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友好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21-024号)。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议案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友好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四、备查文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5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落实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不涉及对公司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使公司会计政策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及其相关规定,变更后,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以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此项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4、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公司代码:600778 公司简称:友好集团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