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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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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86版)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满足公司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发展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阶段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19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度完成收购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祥豆制品”)77%股权,鉴于前述股权收购事项存在业绩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现将银祥豆制品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产收购情况

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77%股权的议案》,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银祥豆制品77%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77%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5)。

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8年10月25日办理完毕。

二、业绩承诺内容

根据东方优品与银祥豆制品原股东的协议约定,本次银祥豆制品股权收购存在业绩承诺。银祥豆制品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值分别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900万元、1100万元、1250万元。

在业绩承诺期内,如果银祥豆制品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值低于承诺净利润的,银祥豆制品原股东可以选择以本次交易取得的东方优品现金对价、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东方优品进行相应补偿。其中:如果银祥豆制品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银祥豆制品原股东承诺业绩的80%,则其对东方优品进行补偿;若2018年、2019年两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银祥豆制品原股东承诺业绩的两年累计数,则其对东方优品进行补偿;若银祥豆制品2020年、2021年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银祥豆制品原股东承诺对应年度各年的净利润,则其对东方优品进行补偿。

银祥豆制品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业绩已达到业绩承诺金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7)和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0)。

三、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1]004894号《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2020年度,银祥豆制品经审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509.1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463.83万元,完成率为133.08%,银祥豆制品2020年度业绩达到了业绩承诺的金额。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0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负责组织实施其向特定对象配售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不超过119,493.84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31元。截至2016年5月 17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9,056.09万股,募集资金总额8,702,999,996.25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90,029,999.96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612,969,996.29元,已由安信证券于2016年5月18日分别存入公司开立在: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花园支行账号为562040100100101364的募集资金专户2,000,000,000.00元;②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文化宫支行账号为010900121310801的募集资金专户6,612,969,996.29元。在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969,996.2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0,000,000.00元。

截止2016年5月18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8,045,403,871.83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实际使用余额为628,82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0,040.27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控制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2016年5月26日,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6月12日,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投资”)、安信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

2016年6月30日,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地产”)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公司、安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项用于“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以及“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6年7月20日,国开东方与我公司、安信证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文化宫支行就“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6年10月26日,腾实地产与我公司、安信证券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以下简称“双榆树支行”)就“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16年12月21日,腾实地产将双榆树支行专户存储的全部募集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腾实地产在民生银行什刹海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697492030),并于2016年12月21日将双榆树支行专户予以注销,我公司、腾实地产、安信证券与双榆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备注: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收入为6,441.44万元。

三、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报告期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请参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16年5月2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71,40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的自筹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部分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部分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3071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明确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的自筹资金,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前述募集资金置换已于2016年6月1日完成。

2、2016年6月2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033,991,052.6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的自筹资金。其中,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置换金额246,543,824.56元;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置换金额461,969,198.47元;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置换金额325,478,029.61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3169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明确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的自筹资金,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前述募集资金置换已于2016年7月15日完成。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9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62,871万元(含62,871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2019年4月29日,公司使用628,71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20年4月1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628,710,0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0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62,882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0年4月3日,公司使用628,82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628,820,000.00元。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2016年6月30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以及“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的实施方式,具体如下:

(1)原实施方式:公司将募集资金增资到商业投资,由商业投资通过借款方式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借款利率为10%。

(2)变更后的实施方式: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借款利率为9.5%。委托贷款拟通过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实施,东方财务公司对本次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投资金额等其他内容不变。

2、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议案》,公司本次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一“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原使用方式: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国开东方,委托贷款利率为9.5%,委托贷款通过东方财务公司实施,东方财务公司对本次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

(2)本次变更内容:委托贷款利率由9.5%调整为4.75%(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其他内容不变。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公司于2019年拟对部分募投项目剩余地块对外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月,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国开东方将A01剩余地块项目资产跟随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一并出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6)和2020年1月2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1)。截止目前,上述交易的进展情况未达到合作协议的约定,存在变更的风险,国开东方与交易相关方一直进行积极磋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备注:

1、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截止2020年末累计实现效益87,587,467.40元,本期未实现效益的原因为核心区B地块、核心区C北侧地块尚未入市。

2、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截止2020年末累计实现效益363,225,206.57元,本期实现效益为负主要为项目运营成本。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3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满足经营发展融资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拟签署互保协议,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 本次互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截至2021年4月26日,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3.5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89%。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2.93亿元。

● 是否有反担保:是。

● 对外担保逾期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互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融资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互保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互保协议约定范围内确定担保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在担保限额内的单笔担保不再单独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为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将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的形式对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予以披露。

(二)互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方灏先生、刘怡女士依法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担保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担保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互保协议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院1号楼26层2606,法定代表人张显峰,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主要业务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773.93亿元,负债总额511.6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19.54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35.0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40.85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809.96亿元,净利润16.0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7亿元。

截止2020年9月30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820.12亿元,负债总额541.3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44.46亿元,流动负债总额352.6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41.25亿元,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总收入650.27亿元,净利润10.8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7亿元。

(二)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名誉董事长、董事张宏伟先生。股权结构如图:

三、互保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2、担保方式: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反担保: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应当有反担保措施。

4、互保协议各方应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协议项下互保所获取的融资应当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5、协议有效期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本次互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互保协议暂未签署,互保协议内容以正式签署的互保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互保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主要目的为增强融资能力、提升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保证双方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就相关互保设定了限额,每笔担保均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方净资产价值能够覆盖反担保金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互保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互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建立互保关系的目的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将本次互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互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方净资产价值能够覆盖相关反担保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的目的为提升整体融资能力和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各方业务发展和稳健经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互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互保的书面意见

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的目的为提升整体融资能力和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各方业务发展和稳健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互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1年4月26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95.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5.38%。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33.5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89%。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2.93亿元。公司为除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49%。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8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董监高责任险方案

1、投保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赔偿限额:人民币1亿元。

4、保费: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5、保险期限:1年。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权限内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处理与投保、理赔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二、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更好的履行职责。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目的为保障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9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8)。

2018年12月27日,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从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延长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7)。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的议案》,经友好协商,公司与华夏人寿拟解除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并签署《解除协议》。

二、《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称“原一致行动协议”),对双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有效期限至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原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将2016年6月2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行使民生银行股东权利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民生银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其民生银行股东权利。

(三)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就原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均不互负违约责任、不存在任何未结及潜在纠纷。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均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签署解除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1,280,117,123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2.92%。公司本次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对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股权数量及公司对所持民生银行股权的相关会计核算方法无影响,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