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
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
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2021-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27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

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

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金额:补偿款38,532,000元、执行申请费105,932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17日、2021年3月27日发布了《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5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6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后原告高尔夫公司与被告开发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嘉兴中院特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审限延长六个月。开发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8号】,判令开发公司向高尔夫公司支付补偿款38,532,000元。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判决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高尔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开发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2号】,浙江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3、临2016-077、临2018-056、临2018-058、临2019-013、临2019-067、临2019-077、临2020-029、临2020-043、临2021-01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2021)浙0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高尔夫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嘉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兴中院裁定被执行人开发公司支付补偿款38,532,000元;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105,932元。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38,637,9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2号】,浙江省高院维持嘉兴中院作出的重一审判决。原告高尔夫公司的诉求为: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补偿款317,904,380.8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902,361.44元(317,904,380.87元*4.75%*(546/360),暂计算至2017年10月,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合计34,080.67万元。本次诉讼终审判决为:开发公司支付高尔夫公司补偿款3,853.2万元,对高尔夫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详见公告编号:临2021-019)。

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发布的本次诉讼进展公告中披露:“因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50号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度已对本案计提预计负债71,440,000元,并在公司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本次诉讼判决预计可冲回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公司2020年度利润32,710,155元”(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29),本次诉讼冲回的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已在公司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开发公司需承担本次执行申请费105,932元,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26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金额:补偿款29,715,500元、执行申请费97,115.5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17日、2021年3月27日发布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后原告游艇湾公司与被告开发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嘉兴中院特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审限延长六个月。开发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7号】,判令开发公司向游艇湾公司支付补偿款29,715,500元。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判决撤销嘉兴中院作出的(2019)浙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游艇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开发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1号】,浙江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临2018-055、临2018-057、临2019-012、临2019-066、临2019-076、临2020-028、临2020-042、临2021-01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2021)浙0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游艇湾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嘉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兴中院裁定被执行人开发公司支付补偿款29,715,500元;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97,115.5元。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29,812,61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1号】,浙江省高院维持嘉兴中院作出的重一审判决。原告游艇湾公司的诉求为: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补偿款11,445.355万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289.071万元(自2014年4月4日土地重挂次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4日,实际请求计算至清偿之日),合计13,734.426万元。本次诉讼终审判决为:开发公司支付游艇湾公司补偿款2,971.55万元,对游艇湾公司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的诉求不予支持(详见公告编号临2021-018)。

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发布的本次诉讼进展公告中披露:“因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度已对本案计提预计负债29,715,500元,并在公司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28)。

开发公司需承担本次执行申请费97,115.5元,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