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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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1-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8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42,000股限制性股票。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公司已就回购事项通知债权人,截至2021年4月27日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之日起45日,未接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杨善志、许二建、蔡海建、田魁等4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2,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4,993,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669833),并申请对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注销。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5月10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回购对象、数量、价格等均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为本次回购履行了充分且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决策内容符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修订章程、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安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