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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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1-031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29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1,499,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3,449,7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晋江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芝安大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杰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暂按10%的税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7元。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85933668

联系邮箱:ir@shuhua.com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1-030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维建先生的儿子张焕鹏先生于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公司知悉后第一时间对该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张焕鹏先生于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4,2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4,200股,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焕鹏先生持有公司股票0股。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张焕鹏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张焕鹏先生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由于其卖出价低于买入价,该次短线交易没有产生收益,故无收益上交公司。

2、经与张维建先生及其儿子张焕鹏先生确认,张维建先生事先并不知晓张焕鹏先生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的操作,不具有主观故意;本次交易未发生在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窗口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

3、公司董事长张维建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张焕鹏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张维建先生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4、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短线交易买卖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

5、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亲属等关联人认真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