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5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6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15:00。

2.会议地点:宁波朗豪酒店(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2109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罗孟波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列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12,242,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08,016,286股的58.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83,795,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9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8,446,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出席和列席会议。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财务预算计划》。

四、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2020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1,382百万元;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公司2020年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5%差额提取一般准备金2,729百万元;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工作计划》。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朱年辉先生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办法》的议案。

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薪酬办法》的议案。

十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十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十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十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资本管理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上述第四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注:公司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何卓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