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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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1-05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2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连步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2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74,895,76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0.9702%,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1,374,52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45.689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3,521,24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280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8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3,521,24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2806%。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46,369,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68%;反对股份21,639,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0%;弃权股份6,88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4,994,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3.5603%;反对股份21,639,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4711%;弃权股份6,8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686%。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46,137,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30%;反对股份21,639,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0%;弃权股份7,1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4,763,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3.4267%;反对股份21,639,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4711%;弃权股份7,1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1022%。

3、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46,117,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8%;反对股份28,402,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6958%;弃权股份37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4,743,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3.4152%;反对股份28,402,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3686%;弃权股份3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2162%。

4、审议通过《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46,622,6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19%;反对股份21,154,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2631%;弃权股份7,1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5,24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3.7063%;反对股份21,154,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1915%;弃权股份7,1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1022%。

5、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45,818,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39%;反对股份22,144,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222%;弃权股份6,9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4,444,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3.2429%;反对股份22,144,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7621%;弃权股份6,9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950%。

6、审议通过《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42,329,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56%;反对股份28,588,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7069%;弃权股份3,97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0,954,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1.2319%;反对股份28,588,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4754%;弃权股份3,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2927%。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54,822,1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15%;反对股份19,07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1387%;弃权股份1,000,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53,447,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8.4316%;反对股份19,0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9916%;弃权股份1,000,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768%。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53,618,0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96%;反对股份17,694,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5%;弃权股份3,58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52,24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7.7377%;反对股份17,69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1976%;弃权股份3,5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0647%。

9、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金正大”)持有本公司1,117,274,529股回避表决本议案。万连步先生持有本公司384,100,000股回避表决本议案。临沂金正大及万连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1,501,374,529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173,521,240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31,570,6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75.8239%;反对股份37,972,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1.8834%;弃权股份3,97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29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31,570,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5.8239%;反对股份37,972,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1.8834%;弃权股份3,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2927%。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46,073,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92%;反对股份21,890,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0%;弃权股份6,9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4,698,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3.3898%;反对股份21,890,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6153%;弃权股份6,9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950%。

1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46,267,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08%;反对股份28,285,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6888%%;弃权股份34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4,893,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3.5018%;反对股份28,285,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3011%;弃权股份3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1972%。

1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Compo Investco GmbH(原Kingenta Investco GmbH)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致歉声明的议案》。

临沂金正大持有本公司1,117,274,529股回避表决本议案。万连步先生持有本公司384,100,000股回避表决本议案。临沂金正大及万连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1,501,374,529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173,521,240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2,311,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2.0141%;反对股份24,277,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9910%;弃权股份6,9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99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2,31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0141%;反对股份24,27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3.9910%;弃权股份6,9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950%。

1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临沂金正大持有本公司1,117,274,529股回避表决本议案。万连步先生持有本公司384,100,000股回避表决本议案。临沂金正大及万连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1,501,374,529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173,521,240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7,094,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4.7701%;反对股份19,594,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1.2926%;弃权股份6,8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9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7,09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7701%;反对股份19,59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2926%;弃权股份6,8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373%。

1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及注销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议案》。

临沂金正大持有本公司1,117,274,529股回避表决本议案。万连步先生持有本公司384,100,000股回避表决本议案。临沂金正大及万连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1,501,374,529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173,521,240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6,923,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4.6717%;反对股份19,765,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1.3909%;弃权股份6,8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9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46,92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6717%;反对股份19,76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3909%;弃权股份6,8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937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1-05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中关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待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差错更正后再行判断是否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18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近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35号)。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先生、李计国先生、唐勇先生、崔彬先生、高义武先生、颜明霄先生、郑树林先生、徐恒军先生: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正大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484.44万元,虚增成本230,507.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5,976.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299.36万元,虚增成本742,780.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04,519.1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25.67万元,虚增成本568,077.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45,048.0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35.59万元,虚增成本567,019.0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33,416.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1)金正大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

万雅君系金正大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的妹妹。万雅君通过直接持有或者通过他人代为持有方式,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投资)100%股权,并能够对诺贝丰投资实施控制,诺贝丰投资系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丰)控股股东,万雅君系诺贝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万雅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贝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

金正大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诺贝丰披露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的股权、诺贝丰法定代表人在金正大担任中层管理职务、金正大2018年度与诺贝丰发生大额资金往来。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

(2)金正大对其与诺贝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

2018年度、2019年度,金正大通过预付账款方式,分别向诺贝丰支付非经营性资金554,505.44万元、252,901.98万元,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且在《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将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披露为经营性往来。

上述资金大部分被金正大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截至2018年、2019年期末,扣除金正大已收回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金正大对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198,307.29万元、275,788.46万元。

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万雅君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尔)100%股权,系富朗、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朗和诺泰尔为金正大关联法人。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富朗和诺泰尔披露为金正大的关联方。

2018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3,395.35万元,销售商品1,786.27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181.61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富朗采购货物6,913.75万元,销售商品48,938.82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5,852.58万元,2018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7,231,52万元,销售商品1,483.8万元,交易金额合计8,715.32万元;2019年度金正大向诺泰尔采购货物2,556.74万元,销售商品3,124.06万元,交易金额合计5,680.8万元。金正大未在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1、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四家银行向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参与前述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金额102, 800万元,金正大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00万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102,800万元。

2、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

为解决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金正大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 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

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正大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金正大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知悉金正大向部分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票据用于融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计国参与决策前述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虚减应付票据等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勇参与商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金正大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划转非经营性资金、虚增发出商品等事项;参与商议虚减应付票据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金正大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真实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彬参与办理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的工商登记手续,参与安排诺贝丰、富朗和诺泰尔董事等事项,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参与决策虚增发出商品事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高义武涉案期间曾在参与虚构贸易的相关金正大子公司任职,知悉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事项,知悉金正大2015年以来的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时任副总经理颜明霄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向诺贝丰付款的相关审批程序,参与富朗和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郑树林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负责诺贝丰、富朗、诺泰尔的项目建设,参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对外付款的审批程序,未能关注并进一步核实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与金正大的关联关系。时任副总经理徐恒军配合财务部门履行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其任职期间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以上事实,有金正大相关定期报告和公告、财务资料、会议决议、情况说明,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和票据查询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金正大公开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九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金正大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信披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万连步全面负责决策、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李计国、唐勇积极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连步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李计国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唐勇的违法情节严重。崔彬、高义武、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知悉、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万连步作为金正大实际控制人,决策、指使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其行为同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金正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万连步给予警告,并处以24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2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20万元;

(三)对李计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五)对崔彬、高义武、颜明霄、郑树林、徐恒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万连步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万连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李计国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计国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唐勇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唐勇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中关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待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差错更正后再行判断是否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1-05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9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并在2021年5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本次关注函相关问题涉及的工作量较大,同时部分内容需要中介机构发表意见,为了确保回复内容准确和完整,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将再次申请延期回复关注函。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回复工作,预计于2021年5月28日之前对关注函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