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1-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5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0,000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0,000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5.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荐、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申购对价,否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部分,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交收成功后T+1日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10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基金组合内的部分投资品种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当香港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或港股通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4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份额类别,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份额类别,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2 场内销售机构

截止目前,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或阅读刊登在2021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及时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将于2021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1年5月24日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5009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4日

关于调整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现金替代处理规则的公告

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和《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决定自2021年5月27日起调整旗下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现金替代处理规则。

具体的,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1日后的第4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1日后的第6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该事项不涉及《基金合同》的修订,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