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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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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76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57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4月2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批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共拟分配现金红利206,291,331.62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875,375,742股,以此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206,291,331.62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2021年3月19日,公司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明阳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即2021年3月18日)登记在册的“明阳转债”全部赎回,“明阳转债”、“明阳转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公司因“明阳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在赎回登记日(即2021年3月18日)变更为1,950,928,712股。上述股本变动后,公司未进行过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因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11000元(含税)调整为0.10574元(含税)。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明阳转债”赎回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综上所述,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950,928,71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57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6,291,202.01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约为15.01%。本次利润分配总额与《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中利润分配总额略有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57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517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51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574元。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517元。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香港法人股东

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规定,如其直接持有公司25%以上股份,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045元;如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足25%,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517元。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57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如有疑问,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0-28138632

电子邮箱:myse@mywind.com.cn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