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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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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48版)

2021-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8版)

2、会计师对政府补助检查了政府补助的文件,银行回单、关注了补助的内容,复核政府补助的分类、列报等批露。

会计师认为政府补助发生真实,数据准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会计师对“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业务核查了“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协议、裁决书、银行回单;核查了“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的相关协议。复核会计处理,复核了相关列报。

会计师认为“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发生真实,数据准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款项账面余额为19,989.09万元,其中账龄在1-2年的比例为37.45%,2-3年的比例为10.13%。请说明账龄超过1年的主要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形成时间、涉及交易的主要内容及截至目前进展情况、涉及对手方的情况及其是否属于关联方。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账龄超过1年的主要预付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8、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78,151.56万元,坏账准备197.82万元,其中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账面余额占比74.55%,款项性质主要为保理、保证金和单位往来。

(1)请详细说明上述款项的形成原因,欠款方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你公司已采取的催收措施,确定上述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依据及合理性,并自查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性质款项;如存在,请说明你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前五名情况如下:

报告期末,上述保理和保证金业务均未到期或未结算,不存在发生信用减值的情况,故无需计提坏账准备。单位往来中客商3和客商5从信用风险考虑,按照2-3年账龄计提50%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充分、合理。

公司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原因和性质均为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性质款项。

(2)你公司2020年6月10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称,2019年末两笔账龄在1-2年的单位往来分别为你公司子公司与江苏合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产生的保理业务、向南通维联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出售闲置光伏生产设备款,后续公司拟用三方抵账的形式收回设备出售款。请补充披露上述两笔款项目前的回款进展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子公司与江苏合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保理融资业务签订于2017年,合同为期5年,按半年度支付利息。截止问询函回复日,该保理融资业务尚未到期且未有逾期利息产生。

公司子公司向南通维联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出售生产设备,拟用三方抵账的形式收回设备出售款,截止问询函回复日该协议已签订完成,款项已收回。

9、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为1,889,040,304股,占其持股总数96.22%。请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你公司股份所获得资金的主要用途,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针对平仓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其印”)及华鑫集团(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集团”)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质押情况如下表:

综上,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及华鑫集团所质押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

(2)除上述质押股份外,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你公司股份是否还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除上述质押股份外,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及华鑫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10、你公司管理费用中本期发生停工损失5,259万元,请说明该停工事项的具体情况和进展,是否影响你公司正常业务开展。

公司回复:

受“平价上网”的发展趋势推动,大尺寸组件成为市场主流需求,且大尺寸组件产能切换非常迅速,新增产能迅速向G12(210)、M10(182)切换,原M2(156.75)、G1(158.75)产能成为行业落后淘汰产能。大尺寸组件G12(210)、M10(182)市场认可度及市场需求明显提高,原M2(156.75)、G1(158.75)组件订单需求萎缩。另外,晶硅电池领域来看有四种技术:多晶技术、单晶PERC以及N型TOPCON、HJT。从目前来看,多晶技术已经基本为市场所淘汰,现在PERC逐渐成为主流。公司根据行业变化及市场需求变化,逐步对不具备技改升级条件的电池及组件产能做出关停决定。公司本次涉及计提停工损失产能均为2018年前投入产能,主要涉及马鞍山电池工厂、金寨组件工厂、张家港组件工厂部分产能。当前进展情况为:马鞍山工厂设备老旧,以生产多晶电池为主,且不具备PERC产能,工厂已整体关停,公司对原有资产进行合理评估,通过再利用或资产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金寨工厂正在办理厂房等固定资产出售,原金寨工厂叠瓦设备搬迁至张家港工厂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减少管理幅度;张家港工厂正在评估产能技改提升方案。公司现有句容组件产能、阜宁组件产能及外部代工产能,另外合肥组件大基地项目正紧锣密鼓建设中,预计一号厂房将在年内投产,乐山电池基地项目前期筹备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以上产能足以保证公司业务正常开展,计提落后产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

11、你公司营业外支出中赔偿金及违约金本期发生额17,338.36万元,请说明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具体构成,以及违约金的测算过程。

公司回复:

公司本期发生的赔偿金及违约金具体情况如下:

12、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一)关于公司EPC合同收入确认采用时点法的合理性说明及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EPC项目依据合同约定分为光伏区工程和光伏区及送出线路工程,光伏区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后获取客户签字的工程验收单时确认收入,光伏区及送出线路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后获取客户盖章签字的工程验收单和并网发电依据时确认收入。EPC合同收入是按照时点法确认的。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EPC合同,合同项下的设备、技术服务、安装劳务需要重大整合后才能产出,相关之间属于高度关联性,可合并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但单独某一环节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虽然根据EPC合同,公司EPC收入符合上述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但是公司仍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项:

(1)公司认为新旧收入准则下对EPC业务确认收入的方法并没有实质性变化,在旧收入准则下公司即按照验收时点确认收入,而没有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收入,考虑一贯性原则,本年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也没有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仍然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

(2)公司EPC项目通常工期在半年到一年左右,工程期间较短;

(3)由于光伏电站EPC工程光伏组件的投入成本占比非常高,履约进度无法合理确定。

基于以上几个原因,公司采用更加谨慎的方法,在工程验收时点确认收入,是符合实际情况、新收入准则且合理的。

会计师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

(1)取得公司EPC收入相关的合同,检查相关合同条款的规定。

(2)询证及访谈重要客户,询问并记录有关工程的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开工、验收日期;验收工程量;截至2020年底的回款情况等信息,并将访谈结果与公司提供的合同、验收单、收款记录等资料进行核对。

(3)重新计算公司根据完工工程量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准确。

(4)检查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会计政策的采用是否合理、谨慎。

核查结论:我们认为,公司采用时点法确认EPC合同收入是谨慎、合理的。

(二)关于2020年公司发生诉讼的进展的披露情况,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说明以及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2020年度公司未发生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故无需通过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诉讼进展公告。2020年度,公司累计发生156起诉讼案件,诉讼金额为88,934万元,其中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18起。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当公司累计诉讼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时,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通过临时公告的方式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及《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同时,公司已在《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0年度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报告期末,公司预计负债项下未决诉讼部分余额为5,410.85万元,涉及的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1:关于望都英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情况公司已在《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中予以披露,并于《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该笔诉讼构成预计负债事项予以披露,预计负债中包含将承担的全部损失,包括本金及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测算的利息。

诉讼2:诉讼金额为纠纷涉及的货款本金,已体现在应付工程款和应付账款中,预计负债计提的为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需承担的利息。

诉讼3:关于723名自然人诉原超日太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公司已在《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及《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3)予以披露,本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耗时较久,案件众多,已全部审理完结。公司前期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目前余额为未执行部分。

诉讼4:诉讼进展已经处于结案状态,根据裁决结果,公司需支付相应利息。按照裁决条款测算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需计提利息202.70万元。

除以上诉讼之外的其他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本金均已体现在应付账款中。公司通过积极应诉或反诉的方式妥善处理诉讼案件,以往类似诉讼绝大部分都以和解形式结案,未支付利息,故公司对未裁决诉讼中本金及诉求的利息部分未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报告期末公司对涉及诉讼部分计提的预计负债合理,金额充分。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执行了以下程序:

(1)获取公司案件汇总表、获取预计负债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获取法院传票、执行通知、仲裁申请书、涉诉案件的协议、补充协议等资料;

(3)向公司了解相关类拟案件的诉讼或仲裁的结果;分析以往类似案件的和解情况,对未决诉讼公司进行和解的可能性,估计赔偿金额(含利息);

(4)向公司了解案件目前进展,讨论胜诉的可能性及很可能的赔偿金额;

(5)与公司讨论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6)复核公司的账务处理;

(7)复核未决诉讼有关的列报和披露是否恰当;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金额合理且充分。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