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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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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1-064

债券代码:124004 债券简称:中京定转

债券代码:124005 债券简称:中京定02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2021年6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6名,实际参会董事6名,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逐项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将实施的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803.32万份调整为963.9840万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1.9265万份调整为422.3118万份,行权价格由8.88元/股调整为7.35元/股。上述调整自2021年6月15日(2020年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关联董事刘德威先生、余祥斌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0-065

债券代码:124004 债券简称:中京定转

债券代码:124005 债券简称:中京定02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2021年6月1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逐项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将实施的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803.32万份调整为963.9840万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1.9265万份调整为422.3118万份,行权价格由8.88元/股调整为7.35元/股。上述调整自2021年6月15日(2020年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0-066

债券代码:124004 债券简称:中京定转

债券代码:124005 债券简称:中京定02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803.32万份调整为963.9840万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1.9265万份调整为422.3118万份,行权价格由8.88元/股调整为7.35元/股。上述调整自2021年6月15日(2020年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13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8年9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布《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8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发布《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4、2018年10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年11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中京JLC1,期权代码:037795。

6、2019年10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9.08元/股,调整为8.98元/股。激励对象人数由95人调整为89人,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908.6万份调整为865.1万份,注销股票期权43.5万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7、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符合行权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346.04万份,行权价格为8.98元/股。

8、2020年6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期权行权价格由8.98元/股调整至8.88元/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9、2020年11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79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234.84万份,行权价格为8.88元/股;此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89人调整为79人,首次授予的期权总数量由865.1万份调整为803.32万份。公司将注销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4万份,同时注销10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9.38万份。

10、2021年6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803.32万份调整为963.9840万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1.9265万份调整为422.3118万份,行权价格由8.88元/股调整为7.35元/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情况

2021年5月13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基于上述,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803.32万份调整为963.9840万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1.9265万份调整为422.3118万份,行权价格由8.88元/股调整为7.35元/股。上述调整自2021年6月15日(2020年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决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

对于此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1-067

债券代码:124004 债券简称:中京定转

债券代码:124005 债券简称:中京定02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公示情况进行了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在公司OA办公系统中公示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0日,公示期限内,广大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有任何异议的,可向公司反馈。

在上述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确定劳动关系书面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