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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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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75版)

2021-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5版)

(一)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西藏天路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与西藏天路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00万元或高于西藏天路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形,详见本报告书“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关联交易情况”。

(二)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西藏天路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00万元或者高于西藏天路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西藏天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西藏天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对拟更换西藏天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对西藏天路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相关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审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018年度、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注:2020年财务数据系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2019年财务数据系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下不再另行说明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

藏建集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以公司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编制。藏建集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详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西藏自治区政府和国资委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复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5、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变更的说明;

7、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放置于上市公司住所,请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