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21-045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1年6月24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1号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86,202,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5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数为283,489,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1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数为2,712,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5%。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数为3,320,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8%。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梳理战略布局并处置部分低效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046,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73%;反对3,156,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4,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69%;反对3,156,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暨关闭退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196,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14,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5%;反对5,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闫聪 吕亚星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