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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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
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公告

2021-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7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65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

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13.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2日被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2020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新增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情形,该等情形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13.4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8日披露《关于公司新增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6))。

一、公司未履行程序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违规担保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0.13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67.2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 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 6.63%;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10.13亿元、涉及诉讼的担保余额 10.13亿元。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一)天浩投资与华讯科技合同纠纷案涉及担保事项

1、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裁决书》已申请不予执行,该申请已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已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立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截至本公告之日,深圳中院尚在审理中。

公司及华讯科技此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书》裁决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于2021年3月4日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涉及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于2021年3月19日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此前已冻结的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银行存款5,522.20万元、已冻结的华讯科技银行存款1,618.07万元合计金额7,140.27万元已于2020年12月31日被划扣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其中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划扣华讯投资银行存款5,522.20万元已于2021年6月转入华讯投资管理人账户。

3、根据公司2020年12月7日收到的华讯科技发来的《承诺函》,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通知书》(2019)粤03财保167号,天浩投资在仲裁过程中,已申请了诉讼保全。如最终法院裁定进入强制执行,将以华讯科技及华讯投资被首封的估算价值总额为488,734,851.14元资产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其中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将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并同意配合债权人将查封、冻结的184套房产通过拍卖、变卖或折让,偿还债务。同时承诺如因与天浩投资相关仲裁案件导致需上市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将优先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此外,天浩投资首封的资产还有:(1)冻结华讯投资所持有的华讯科技3.3199%的股权;(2)冻结华讯科技所持华讯投资100%股权;(3)冻结华讯科技所持深圳市无牙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56%的股权。以上均为首封。上述三家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分别为85.98亿元、0.18亿元、0.46亿元(均未经审计),以上均可以作为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资产。

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破申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前海田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华讯投资重整受理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华讯投资的相关执行程序将中止,天浩投资仲裁案债权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法规进行债权申报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受偿。

公司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与华讯投资保持积极沟通,如天浩投资仲裁案相关债权人无法在华讯投资重整程序获得足额清偿,公司将按照上述《承诺函》要求华讯科技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担保事项

华讯科技、公司等已与叶瑞林达成调解协议,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6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根据前述《民事调解书》,各方确认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书》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原告叶瑞林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公司在本案中的任何法律责任。

(三)民生金租与华讯科技、华讯投资、楚轩实业、麟和贸易、吴光胜、沈姝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及担保事项

1、根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3民初688号之一,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已撤回对公司的本次起诉。(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7));

2、华讯科技已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津03民初688号,根据调解书,公司不参与租金等费用的支付,公司不列入相关担保方的范畴。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3、华讯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光胜先生正在积极推进民生金租办理豁免 公司在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责任,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及因此事所引起的任何民事责任的相关文件。截至本公告之日,华讯科技与民生金租正在就相关方案细节进行进一步的商定,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紧盯进展,加强沟通协调以取得民生金租出具相关文件,以解决该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推进重整事项工作等方面的影响。

四、公司子公司河北华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装备”)为华讯科技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达证券”)的债务提供担保

2021年4月19日,子公司河北装备与债权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解除协议》:双方同意自2021年4月19日起,解除双方签署的财达合字2019-1111号《抵押合同》,不再履行。财达证券不再追究《抵押合同》约定的河北装备的担保责任和义务。另外,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155号《民事裁定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风险提示

1、针对天浩投资仲裁案,由于华讯投资已被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华讯投资重整受理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华讯投资的相关执行程序将中止,天浩投资仲裁案债权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受偿。天浩投资仲裁案相关债权人通过华讯投资重整程序受偿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如因该仲裁案件导致需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华讯科技应采取以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已按照2.62亿元计提预计负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针对民生金租与华讯科技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及担保事项,民生金租是否能出具豁免公司在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责任,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及因此事所引起的任何民事责任的相关文件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3.5条的规定,公司将每月进行一次风险提示,及时披露解决前述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87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66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华讯与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翰迅”)撤销权诉讼立案相关文件(案号:(2021)苏13民初448号),南京华讯诉请撤销江苏翰迅放弃对第三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的行为,以南京华讯对江苏翰迅的债权为限。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立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立案日期:2021年6月21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3、案件进展: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被告: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迅科技)

住所:江苏省沭阳县马厂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汪加兴

第三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葡股份)

住所:吉林省通化市前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二)《民事起诉状》中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翰迅科技放弃对第三人通葡股份债权的行为,以原告华讯方舟对被告翰迅科技的债权为限(暂计至2021年6月17日,本息共计250681405.85元)。

二、由被告翰迅科技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华讯方舟对被告翰迅科技享有不少于2.35亿元的债权(本金),且至今未受清偿

2017年9月-2018年2月,华讯方舟与翰迅科技签订8份《采购合同》,向翰迅科技支付了全部合同货款22974.91万元。2019年下半年,华讯方舟与翰迅科技签订《退货协议》,约定双方此前签订的8份《采购合同》解除,华讯方舟将所采购货物退还翰迅科技,翰迅科技扣除货物损耗折旧费2398.91万元后应当退还华讯方舟货款20585万元。《退货协议》签订后,华讯方舟将全部货物退还翰迅科技,翰迅科技出具《货物退货签收单》确认收到退货,就该8份合同,翰迅科技确认欠华讯方舟20585万元。

因翰迅科技无力向华讯方舟偿还20585万元退货款,2019年11月13日,双方先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12月底翰迅科技、华讯方舟及及案外人江苏华脉云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云网)共同签订《采购合同解除协议暨债权转让款履行协议》。上述协议约定,翰迅科技将其对通葡股份的23585万元债权,转让给华讯方舟用于抵销所欠华讯方舟的债务,超出的3000万元部分由华讯方舟将其对华脉云网享有的3000万元债权转让给翰迅科技进行冲抵。

2020年4月9日,华讯方舟和翰迅科技共同向通葡股份发出《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联合告知函》,翰迅科技向华讯方舟转让其对通葡股份的23585万元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对应的20585万元货款抵销债权转让款的行为相应撤销,但是华讯方舟将对华脉云网享有的3000万货款债权转让给翰迅科技的行为并未撤销,翰迅科技仍负有向华讯方舟支付3000万元债权转让款的义务。

鉴于以上情况,翰迅科技仍欠华讯方舟退货款20585万元(清偿时间可从2019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债权转让款3000万元(清偿时间可从2019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故华讯对翰迅享有的债权金额本金为23585万元,利息为13074905.85元+1756500元=14831405.85元(暂计至2021年6月17日,按LPR1计算),合计250681405.85元。

二、被告翰迅科技对第三人通葡股份享有到期债权2亿元(本金)

通葡股份(证券代码:600365)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017年12月,通葡股份与翰迅科技签订TPHX20171203《借款合同》,约定通葡股份向翰迅科技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18%计息,逾期后按年利率24%计息。案外人尹兵与高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署后,翰迅科技已依约向通葡股份指定账户发放全部借款1亿元。

2018年2月,通葡股份与翰迅科技签订编号TPHX20180211《借款合同》,约定通葡股份向翰迅科技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8个月,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21%计息,逾期后按年利率24%计息。案外人尹兵与高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署后,翰迅科技已依约向通葡股份指定账户发放了全部借款1亿元。

基于上述两合同,通葡股份曾于2019年3月20日向翰迅科技出具《承诺函》,函中载明截止2019年4月30日,通葡股份确认尚欠翰迅科技借款本息合计2.41亿元。

三、被告翰迅科技擅自放弃对第三人通葡股份享有的全部债权,严重影响原告华讯方舟债权的实现。

翰迅科技对通葡股份的债权早在2019年即已到期,因通葡股份到期未偿还债务,在华讯方舟的强烈要求下,翰迅科技于2020年3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通葡股份、尹兵、高杰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通葡股份偿还2亿元本金及利息,要求尹兵、高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应翰迅科技的请求保全了通葡股份、尹兵和高杰的财产。2021年3月,翰迅科技在没有告知华讯方舟的情况下擅自撤回诉讼且拒绝向华讯方舟通报撤诉理由。

2021年4月30日,通葡股份发布《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解除进展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5),载明:“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已经与江苏翰讯达成了附生效条件的和解,确认公司不是相关借款的用款人、尹兵先生为相关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在相关方给予履约保证措施后,和解生效,公司违规担保责任将全部解除,不再对江苏翰讯相关借款承担担保、还款责任。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 01 民初 588 号之二),法院准许原告江苏翰讯撤诉。目前,公司预计与江苏翰讯达成和解将于 2021年4月30日前生效,和解生效后公司对相关借款的还款、担保责任解除。”华讯方舟看到该公告后才知道翰迅科技已经免除了通葡股份的债务。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翰迅科技在欠华讯方舟巨额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放弃其对通葡股份享有的债权,严重影响了华讯方舟债权的实现,华讯方舟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三、裁决情况

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尚未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66%。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他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其他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