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涉及
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70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涉及
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 被告: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215,922,027.75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2021年6月7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发来的(2021)苏02民初3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公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因与江苏泓海、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2021年6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苏02民初370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因上述事项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
被告1: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德宝路9号
被告2: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西九六夼村1680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泓海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1318亿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3月20日利息2,742,027.75元,及以本金2.1318亿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14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泓海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3、请求法院判令就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有权以江苏泓海所有的位于江阴市璜土镇花港苑村的土地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77,772,700元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4、请求法院判令青岛中天对江苏泓海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6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泓海签订《新建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LNG储配站项目9亿元因定资产贷款银团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按每一个利率确定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上浮5%计算即5.145%执行,逾期罚息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执行。同日,江苏泓海与原告签订《新建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LNG储配站项目9亿元因定资产贷款银团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江阴市璜土镇花港苑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资产,对《贷款合同》项下江苏泓海与原告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77,772,700元。同日,青岛中天与原告签订《新建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LNG储配站项目9亿元因定资产贷款银团保证合同》,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贷款人的其他应付款项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之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泓海签订《补充协议二》,该协议对《贷款合同》中的第6.1条还款进行变更。依据《贷款合同》,原告分别于2017年5月3日发放贷款5,000万元,7月28日发放贷款5,000万元,8月31日发放贷款5,000万元,2018年4月28日发放贷款7,000万元,合计发放贷款2.2亿元。
现江苏泓海违反《贷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没有按约定支付到期应付利息且资产被查封冻结,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71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大额债权质押标的等有关
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大额债权质押标的等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6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积极推进回复工作。鉴于问询函涉及到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沟通确认,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将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不晚于2021年7月2日披露回复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