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1–043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将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9,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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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2021年1月13日及2021年1月29日刊发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2、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2021年4月28日及2021年5月19日刊发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及2021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截至申报期间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李多等4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有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39,000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李多、刘益忠、赵杰及刘岱珣4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9,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23.4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在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9,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6月29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由226,720,000股变更为226,681,00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具体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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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包含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595,840股的股份。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本公司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尚待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及股份注销登记手续等手续外,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