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45证券简称:中南文化 公告编号:2021-069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正信和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少忠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签署了《民间借贷合同》借款本金三千万元整,借款期限由2018年6月8日至同年6月11日止,约定利息为:年息13%,违约金为:每月2%。并由两被告为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按约全额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借款人收到款项后至今未能归还。为此,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全额主张合同责任,并要求被告按约承担实现本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原告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之连带保证责任,至全部实际给付完毕止,本息及违约金总计:伍仟柒佰贰拾伍万元整(5,725.00万元);其中:本金叁仟万元(3,000.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贰仟柒佰贰拾伍万元整(2,725.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自2018年6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26个月)按照年36%计算为2,340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10个月)按照年15.4%计算为385万元;
(2)依法判令两被告为此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4、其他说明
(1)2020年11月2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江苏正信和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44,122,740.00元,其中,本金为30,000,000.00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为14,122,740.00元。因该笔借款担保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江苏正信和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因此担保合同无效;且根据合同约定,此担保债权已过保证期间,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江苏正信和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邮寄了不予认可的《询证函》,告知其不予确认该笔债权,并告知其应于2020年12月14日前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江苏正信和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签收了上述《询证函》。根据管理人的说明,债权人未在《询证函》载明期限内回函或提出异议,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且《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债权表已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因此公司不再承担该笔债权。
(2)根据公司与控股股东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关于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解决事项的协议书》,若上述案件生效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则全部由控股股东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承担,确保公司不因该等事项遭受损失。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