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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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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结果公告

2021-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9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年6月24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22.5万股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谭建国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于官网(www.zjavim.com)进行了公告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4月1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5月12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64名激励对象授予12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5月12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2.5万股。

3、限制性股票人数:62人。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5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实际授予登记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

在公司确定授予日后的协议签署、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4人调整为6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3万股调整为122.5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登记数量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情况一致。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激励对象共6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2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第000395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21年6月1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经该所审验,截至2021年6月1日止,公司已收到62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2,862,500.00元,股票总数1,225,000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授予的122.5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审核和登记。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胡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7,289,642股,激励计划授予前其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40%,授予登记完成后其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40%。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限制性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除限售期内,以对解除限售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2日,经测算,公司授予的122.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为1,365.87万元。2021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也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报备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第000395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1)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投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01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0%;(2)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立华享”)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920,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7%;(3)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当涂鸿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67,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

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101,4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7%,上述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鸿立华享、当涂鸿新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36,72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以上所减持股份,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鸿立华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51.0000 万股,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公司最后一次受让公司股权工商备案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83.0085 万股,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当涂鸿新承诺:

(1):自本公司/本人最后一次增资入股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上述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