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4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75,604,2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890,105.28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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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 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25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25 元/股。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5 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 58312877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