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2021-031
公司债代码:143213 公司债简称:17豫高速
公司债代码:143495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1
公司债代码:143560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5元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待其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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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1年5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47,371,83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8,658,014.12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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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前两名股东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5元。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15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3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371-67717695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