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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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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1-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1-024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6,737,965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56,185,861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56号),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或“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1,941,579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679,616,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10,379,02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9,236,98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63名,持有限售股数量为382,923,82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6.3441%。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将于2021年7月2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本次上市流通的相关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简要情况如下:

(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且合计持股比例为5%以上,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本合伙企业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且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合伙企业愿意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地持有公司股票。

4、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定有所调整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5、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本次发行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的100%。

6、在本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合伙企业对上述事项承诺相应法律责任。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首发前股东

“本公司/合伙企业作为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且合计持股比例为5%以下,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3、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定有所调整的,则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5、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对上述事项承诺相应法律责任。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战略配售股东

此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除上述承诺外,战略配售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奇安信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奇安信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奇安信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奇安信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82,923,826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56.3441%。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6,737,965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56,185,861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所持有股份包含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和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股份,上述股份登记在两个证券账户中。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