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06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1年3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3),本公司的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被债权人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齐齐哈尔法院已受理此案,齐齐哈尔法院通知恒阳牛业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10日前持申报材料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公司及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前持申报材料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有关债权申报的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9)。
一、进展情况
2021年7月20日,本公司收到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黑02破1号),本公司及子公司向恒阳牛业管理人申报的3笔债权未被裁定确认。
二、申请的债权现状及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1、第一项申报的债权:
恒阳牛业及其全资子公司Pacific Ocean Cattle Holdings Limited(简称“太平洋牛业”)欠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Foresun (Latin-America) Investment and Holding, S.L.业绩补偿款12671.06万美元,该项债权未被裁定确认,本公司现正在准备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2、第二项申报的债权:
2020年4月15日,恒阳牛业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签发了一张金额为39,402,989.77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4日。2020年4月20日,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保证之不可撤销担保函》,为恒阳牛业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后2年为止。
2021年4月14日上述恒阳牛业对上海恒阳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恒阳牛业未兑付。担保人大连和升按约于2021年4月27日向上海恒阳兑付了其保兑的恒阳牛业商业承兑汇票39,402,989.77元,上海恒阳收到上述兑付金额后,已将相关债权申报材料转交给大连和升。
3、第三项申报的债权:
2020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初796号判决书:一、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简称“尚衡冠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蔡来寅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各保证人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许树茂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
2020年12月3日,新大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如果新大洲二审败诉,被债权人蔡来寅要求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有权向恒阳牛业主张全部连带保证责任1/7的补偿。
2021年4月26日,本公司与大连和升达成协议,大连和升作出承诺,根据本案终审判决结果,若本公司需承担责任,由大连和升承担并剥离后与尚衡冠通进行解决。
截至目前蔡来寅案二审未判决,未形成事实上的债权,以及即使二审败诉,大连和升已承诺承担,因此本公司暂不对此债权的申报结果采取其他措施。
三、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对第一项申报的债权准备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的裁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07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
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
《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的进展
暨相关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2020年12月1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牙政函字[2020]29号),有关内容及历史背景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的公告》(编号:临2020-171)。
2020年12月14日,本公司再次收到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牙政函字[2020]33号),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关于追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函〉的公告》(编号:临2020-176)。
二、函件中要求支付款项的进展
(一)关于函件中提到的第1-3条款项的进展:“1、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转制时,煤矿维检费1,298.93万元、煤矿安技措费341.63万元未列入转让净资产,合计损失1,640.56万元。经内兴鼎鉴报字(煤炭倒查)[2020]第003号认定:对于2006年之前结余的维简费和安技措费因未计入转制时五九集团的总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57.1899万元。新大洲于2020年12月10日偿还1621.477万元,尚需偿还435.7129万元。2、关于五九集团转制时三矿采矿权评估值为零的问题,经内兴鼎鉴报字(煤炭倒查)[2020]第002号评定估算:五九集团在国有资产出让时,三矿采矿权(可采储量22.11万吨)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所表现的评估价值为85.91万元,未计入整体资产评估范围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贵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偿还67.7143万元,尚需偿还18.1957万元。3、新大洲违约,逾期106天支付第三批转让款,欠缴违约金994.81万元。”
2021年5月,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公司提起仲裁,主要的仲裁请求为:1、裁决本公司向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继续支付五九集团转让时未列入净资产的煤矿维简费和煤矿安技措费合计损失435.7129万元;2、裁决本公司向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继续支付三矿采矿权未计入整体资产评估范围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费余款18.1957万元;3、裁决本公司向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付因逾期支付第三批转让款的违约金994.81万元。要求本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及律师费共计14705076元。有关该仲裁事项本公司已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在《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1-051)中。
2021年7月,本公司收到了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21年7月5日作出的《裁决书》(呼仲案字[2021]第271号),裁决如下:驳回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函件中提到的第4条款项的进展:“4、五九集团牙星分公司一号井于2020年5月6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523.3万元,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矿业权审核报批整治小组补充说明‘该矿山涉嫌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欠缴滞纳金523.3万元。”
由于该笔滞纳金对应的本金587.64万元发生在本公司重组五九集团之前,根据《股权交易合同》约定应由牙克石经济局承担,本公司对其本金存有异议,之后本公司启动仲裁程序,请求裁决牙克石工业和信息化局赔偿本公司损失587.64万元。2020年11月被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受理。2021年5月本公司收到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0]第501号),裁决如下:牙克石工业和信息化局赔偿本公司损失4631778元(587.64万元*本公司收购五九集团的国有股权比例78.82%)。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有关该仲裁事项本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5月27日披露在《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178)、《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1-051)中。
鉴于仲裁委对于上述矿产资源补偿费已裁决牙克石工业和信息化局需赔偿本公司损失4631778元,因此本公司对该本金所产生的滞纳金亦存有异议,将根据仲裁结果与政府进一步沟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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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裁决有利于本公司,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无影响。
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1]第271号);
2、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内0781行初8号);
3、刘兰初诉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之《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