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68 证券简称:博通集成 公告编号:2021-039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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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0,424,96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084,993.2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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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自行发放对象
Beken Corporation,上海英涤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帕溪菲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安析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得投资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元;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0.18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086811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68 证券简称:博通集成 公告编号:临2021-040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待法院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诉请被告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同公司”)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科”)停止对公司境外专利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因侵权而导致的损失。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就力同公司及合肥工科侵犯境外专利向美国德州西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公司作为原告,本公告所述的境外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公司作为原告,已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2021)沪73知民初410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公司(作为原告)诉力同公司及上海楷煌电子侵害公司境内发明专利权案件,要求力同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98,113,882元。具体参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的公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1-007)。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作为原告,已向美国德州西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受理号:1:21-cv-00651),诉请被告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同公司”)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科”)停止对公司境外专利的故意侵权行为,并就专利侵权损害向公司进行赔偿。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就力同侵犯公司境外专利向美国德州西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颁发的专利证书,公司为美国第9197228号发明专利(“振荡器的振荡频率的调整电路和方法”)的所有权人,被告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同公司”)与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科”)制造、使用、测试、销售、许诺销售、以及进口侵犯受到该专利保护的对讲机及芯片模组产品,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向美国德州西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公司要求力同公司和合肥工科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公司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损失,合理的律师费用,审判前以及审判后之间的所获赔偿数额的利息数额,无禁令情形下的强制许可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就力同与合肥工科侵犯公司境外专利向美国德州西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此外,公司已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2021)沪73知民初410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公司(作为原告)诉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同”)及上海楷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楷煌电子”)的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公司要求力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98,113,882元,要求上海楷煌电子停止侵权行为。该诉讼系公司就力同与上海楷煌电子侵犯公司境内专利而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参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的公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1-007)。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公开披露信息统计,力同公司涉嫌侵犯公司专利权利的“专网通信芯片及模块”、“专网通信模块”相关产品自2017年至2020年的销售金额分别达到34,414.31万元、31,996.60万元、35,308.59万元和35,638.04万元,占其2017年至2020年销售占比分别为91.54%、95.91%、92.55%和93.54%,金额较大,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准备开庭事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