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21-046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43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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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于2021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21年7月21日以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高兵华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 董事会秘书陈辉出席本次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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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审议以下内容)
2.01 议案名称:交易对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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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议案名称:标的资产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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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议案名称: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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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议案名称:交易价款的支付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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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议案名称:标的资产交割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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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议案名称: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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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议案名称:人员安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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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议案名称:债权债务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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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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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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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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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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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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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首次公告日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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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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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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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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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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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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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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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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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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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议案名称:关于转让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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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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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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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高兵华、席国良、张志华、王精龙等5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合计401,951,650股按相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臧欣、张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