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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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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2021-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创新发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发展”)、浙江钱塘江金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塘江金研”)、朱翔、郭敏霞签署了《杭州景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为12,950万元人民币。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购出资额10,000万元,占认缴出资比例的 77.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长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协议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

1、浙江创新发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占合伙企业3.86%的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创新发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1640295A

法定代表人:万颖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21日

注册资本:4371.4286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号楼150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基金),企业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创新发展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创新发展与其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登记备案情况: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浙江创新发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备案。创新发展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备案证书编号为 P1009231)。

2、浙江钱塘江金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占合伙企业2.32%的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钱塘江金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N2Y725

法定代表人:王仑

成立时间:2017年3月23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公望路2号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股权投资、经济信息咨询、财务顾问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钱塘江金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钱塘江金研与其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朱翔、郭敏霞作为有限合伙人合计认缴出资额2,150万元,占合伙企业16.60%的份额。其中,朱翔认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6.95%的份额;郭敏霞认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9.65%的份额。

上述自然人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三、合作模式

1、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2,950万元。

2、合伙期限:除合伙企业提前终止清算外,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应自合伙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以合伙企业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准)起120个月。根据经营需要,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或缩短。

3、普通合伙人为浙江创新发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钱塘江金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翔、郭敏霞。

4、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77.22%。

5、普通合伙人创新发展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投资方向及项目

杭州景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投资于动力电池相关领域股权项目。

合伙企业的全部闲置货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预留的日常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的现金,可用于购买货币基金及风险登记为PR2级以下的银行理财产品。

五、经营管理模式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创新发展执行合伙事务。受限于合伙协议的其他约定,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权力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创新发展,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2、合伙人会议的召开

普通合伙人应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报告上年度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

3、合伙人会议决议

合伙人会议对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决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限的延长或者缩短;

(2)决定增加认缴出资总额,包括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或者增加现有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3)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

(4)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

(5)决定对合伙协议进行实质性修改;

(6)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决定合伙企业非现金的资产变现方案,包括决定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持有的标的公司股票的减持方案;

(7)决定终止或解散合伙企业并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

(8)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4、合伙人会议的表决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应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决议事项涉及相关普通合伙人的,该普通合伙人应回避表决。

六、损益分配方式

1、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由合伙人享有,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方根据其认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分担,超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现金收入的分配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限内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

在标的公司成功上市后,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监管规定,自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票之限售期届满日之次日起,本着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创新发展应根据各方一致同意的减持方案减持标的公司的股票。如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需对其实缴出资部分所对应的标的公司股票进行减持、转让或退出的,则无需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即可提前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书面申请,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均应给予同意和协助。普通合伙人应自收到该合伙人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执行减持流程。前述减持而取得的现金收入,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该等现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如下顺序分配,执行分配当日称为“分配日”:

(1)扣除或支付应付未付管理费、合伙企业费用:截至分配日当日,扣除该合伙人应付未付管理费以及以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扣除的该合伙人应承担并支付的应付未付的合伙企业费用;

(2)扣除或支付该合伙人投资收益分配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手续费等成本费用;

(3)返还合伙人的投资成本:100%向该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合伙人根据本条款累积获得的分配总额等于其全部累计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如可分配现金不足,则按该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4)向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完成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则向该合伙人分配收益,直至该合伙人就其全部累计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实现8%的年化收益率(单利,自该合伙人的出资实际缴付之日起至全部收回之日止);

(5)向合伙人分配超额收益:完成上述分配后仍有剩余的,为该合伙人的超额收益。

有限合伙人的超额收益的20%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报酬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6)若不存在一方要求单独减持标的公司股票的情形,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可分配收入向合伙人进行分配时,同样适用上述分配顺序。

3、非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前,对合伙人的分配应尽可能以现金或可公开交易证券(且该等证券的限售应已解除)形式进行。在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如合伙企业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或者任何有限合伙人退伙时、或者普通合伙人善意地合理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更为有利,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形式对合伙人进行分配。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前述第2条约定的方式和顺序进行。

4、其他收入分配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其它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其他投资收入等)由普通合伙人决定分配时间、根据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并与标的公司股票减持获得的收益分配合并计算合伙人获得的收益分配,据以确定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报酬。

5、管理费

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首次实缴出资日之起至合伙企业的清算基准日(含当日)止,创新发展按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2%/年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若计费年度的日历天数不足365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各方一致同意:在合伙企业向投资平台指定的出资缴付账户支付投资款的当日,合伙企业一次性向创新发展支付2个年度的管理费;创新发展按照前款约定应收取的合伙企业应付未付的管理费,合伙企业应当自合伙人会议作出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决议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创新发展。

七、其他说明

1、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的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八、本次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有助于公司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短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的标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若发生上述风险将导致投资失败或亏损,从而影响公司本次交易的投资收益,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结合市场经济环境,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公司将借助专业人员的经验与资源,通过与共同投资人共担风险,减少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九、备查文件

1、《杭州景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捐赠支持抗洪抢险救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捐赠情况

受连续强降雨影响,河南省多地遭遇特大水灾,内涝受灾严重,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巨大威胁。严峻的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在此情形下,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受灾地区,沟通了解抢险救灾需求,向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捐赠潜水污水泵167台以及饮用水等其他物资,价值约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公司将密切关注灾情后续发展情况,持续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力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捐赠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捐赠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捐赠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捐赠事项是公司积极落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和影响力。本次对外捐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