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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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被查封的公告

2021-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1-072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全资子公司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103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义乌世茂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7民初1号),原告廊坊长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长乐”)与被告义乌世茂、周晓光、虞云新等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50,181,250元,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

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义乌世茂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1】浙07执103号),法院作出的(2020)浙07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二、房产查封情况

本次义乌世茂收到【2021】浙07执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义乌世茂位于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 567、569 号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浙(2017)义乌市不动产权第 0011673 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被司法查封的房产部分权利受限,并存在被司法拍卖偿还债务的可能。公司将积极协调,与申请执行方进行协商和解,妥善处理房产被查封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1-073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0)浙07民初330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原告方某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饰品”)、新光圆成、义乌世茂、周晓光、虞江波、虞云新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

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65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公司对本案判决结果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终146号),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6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进展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借款本金共计8,000万元,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起按年利率 15.4%计算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新光圆成归还方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分四期支付:

第一期: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由法院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新光圆成送达调解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500 万元;

第二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新光圆成、义乌世茂送达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或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5日内(以在后时间为准),支付 500 万元;

第三期:第二期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内,支付500万元;

第四期:第三期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内,支付500万元。

2、方某于收到第一期还款当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新光圆成、义乌世茂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并于同日向法院寄送书面申请材料。若未按期提交申请,方某同意法院依职权解除对新光圆成、义乌世茂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

3、新光圆成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完成清偿。若新光圆成按上述约定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视为新光圆成、义乌世茂与方某的纠纷已全部妥善处理,且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若新光圆成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则已支付金额视为归还本金,并继续按未还本金(8000 万元扣除新光圆成已归还金额)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8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律师费40万元计算的总额(扣除新光集团、新光饰品、周晓光、虞云新已归还的金额)承担还款责任。

4、各方确认方某对新光饰品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 8,000万元、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 33,674,667 元和律师费 40 万元,合计11407.4667万元。

5、各方确认方某对新光集团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 8,000万元、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 8,726,667 元和律师费 40 万元,合计89,126,667 元。

6、周晓光、虞云新同意在 11,407.4667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清偿。

7、新光圆成已归还的款项相应在新光饰品、新光集团、周晓光、虞云新应承担的还款金额中予以扣减。

8、本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方某承诺不对各被告采取进一步的司法措施。

9、由于新光饰品、新光集团均已进入破产程序,方某同意通过申报债权的形式向新光饰品、新光集团主张权利,并通过破产分配获得清偿。

10、若各被告未能履行调解协议,方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强制执行。各还款义务主体履行的还款总金额不超过本案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40万元计算的总额。

11、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1,857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光饰品、新光集团负担,由周晓光、虞云新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722.60万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调解协议全面履行后,将减少公司因诉讼所产生的债务,增加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公司将及时申报债权,并督促控股股东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