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06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17,939,866.77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934,357,246.90元,含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金额2亿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83,582,619.8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57〉。)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二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63),本次公告为案件八的最新进展,其余案件目前尚无进展。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了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017,939,866.77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934,357,246.90元,含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金额2亿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83,582,619.87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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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磷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八:
(一)诉讼情况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原告)
被申请人:宣威磷电(被告一)、澄星股份(被告二)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年7月26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万元及借期内的利息324360.67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罚息和复利共计人民币370.88元(之后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根据判决另行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及诉讼费;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0120200000734),约定借款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6600万元(大写:陆仟陆佰万元整),发放日期为2020年5月9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 LPR。同日,为保证债务履行,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53100120200011906),合同约定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一仍有324360.67元利息及6600万元本金未还。根据《借款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逾期期限分段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上浮50%计收罚息;30天以上至60天(含60天)上浮50%计收罚息;6O天以上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期间,固定利率借款的罚息利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借款如遇LPR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依本合同3.3.1.1(2)约定方式浮动后的借款利率确定。”及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之规定,经过计算,我行主张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6600万元,支付利息324360.67元、支付罚息及复利共计人民币370.88元(之后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根据判决另行计算)。根据《借款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之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故被告一须承担我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及诉讼费,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最新进展:公司于2021年6月7日收到《民事裁定书》,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与被告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曲靖市沾益区恒威矿业有限公司拥有的70%股份,在会泽龙威矿业有限公司的50.67%股份,在宣威市荣昌煤磷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在宣威市磷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100%股份,在曲靖市澄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100%股份,在宣威市澄安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51%股份,在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7.2%股份;二、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的银行账户(5202010120010000538)和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三、查封被申请人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抵押的污水分离器、高压开关柜等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53032020002514);四、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的10O%股份,在江苏兴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100%股份,在江苏澄星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的100%股份,在贵州兴润益商贸有限公司的10O%股份,在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92.8%股份,在上海鼎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份的90%,在上海澄星磷化工有限公司的90%股份,在江阴澄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80%股份,在江阴澄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70%股份,在云南弥勒雷打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55%股份,在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55%股份;五、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抵押的离心化学泵、电动牵引车、振动流花床等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2022020023539)。以上五项财产查封、冻结限额为人民币66,324,731.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行预交。
上述涉及股权冻结的公司2020年度基本财务数据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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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新进展
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一、由被告宣威磷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万元及借期内的利息人民币324360.67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同年5月7日的罚息和复利共计人民币370.88元;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执行。二、由被告宣威磷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00元;三、被告澄星股份对被告宣威磷电前述债务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24.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宣威磷电,被告澄星股份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本案件非最终判决结果,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