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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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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

2021-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1-079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孙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确认1.46亿元存单质押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近日获得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或“法院”)受理,案号:(2021)粤01民初1278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字YC-003号《存单质押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将146,000,000元返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以146,0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为3,557,400元)。

以上合计149,557,4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海南弘天于2019年10月18日设立,是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的全资子公司。

2019年10月28日,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在未告知公司,在未经弘润天源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意,且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海南弘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操控海南弘天实施违规担保,擅自安排海南弘天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签订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字YC-003号《存单质押合同》,将海南弘天存于广州银行中大支行的金额为1.46亿元的定期存单质押给了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为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能源公司”)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信审银承字003号《银行承兑协议》提供质押担保。2019年10月29日,王安祥将海南弘天另外一笔1.5亿元的定期存单以同样的方式质押给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为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与阜新能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提供质押担保。2020年10月28日、29日,因阜新能源公司向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阜新能源公司未向银行交存票款,广州银行珠江支行行使质押权,划扣了海南弘天上述质押的1.46亿元和1.5亿元银行存款。

王安祥将海南弘天上述1.46亿元和1.5亿元银行存单质押给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并没有经过弘润天源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也没有告知公司,没有经过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对此海南弘天的法定代表人王安祥出具了《关于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96亿元及1.7亿元定期存单质押情况的说明》,明确上述存单质押行为完全系其个人操纵海南弘天实施的。

海南弘天认为,其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字YC-003号《存单质押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应当返还划扣的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海南弘天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海南弘天及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近日才获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已知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 弘润天源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两广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两广支行”)(2020)京0101民初1840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两广支行(贷款人)

被告一: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借款人)

被告二:王安祥(担保人)

2.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0月14日,华夏银行两广支行与弘润天源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合同约定,弘润天源向华夏银行两广支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同日,华夏银行两广支行与王安祥分别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王安祥对弘润天源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王安祥名下位于北京市的5套房屋为弘润天源前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9年10月24日,前述贷款到期前,三方签订展期协议,将贷款展期至2020年10月27日。上述贷款展期期限届满后,由于弘润天源未能按约还款,华夏银行两广支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弘润天源还款付息,并要求对王安祥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以及要求王安祥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决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弘润天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两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截至2020年4月26日的利息454,999.99元,复利6,020.72元;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BJZX1510120160078《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2)若被告弘润天源逾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两广支行有权对被告王安祥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北京市XXX的5套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王安祥对被告弘润天源上述第一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王安祥承担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弘润天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44,666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弘润天源、王安祥负担。

(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弘润天源及王安祥与华夏银行两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和《借款合同》约定,弘润天源应偿还华夏银行两广支行2,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债务。由于弘润天源处于停业状态,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弘润天源的资金截至目前仍未偿还,导致弘润天源无能力偿还前述判决的银行借款本息债务,现银行已申请法院执行。执行阶段,预计银行会申请法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王安祥已抵押的5套房屋用于偿还上述银行借款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弘润天源将根据该案判决情况及最终执行结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1-080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八菱,证券代码:002592)连续2个交易日(2021年7月27日、7月28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4.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现就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除了已披露的补充更正公告外,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其他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的核心业务是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除了前期已披露的筹划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了前期已披露的筹划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其他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除了已披露的补充更正公告外,不存在其他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公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情况与前期披露的业绩预计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数据以公司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正式披露的为准。

3.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该告知书属于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并非最终的处罚决定,最终以广西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4.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公司在2021年7月12日公告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中披露的公司存在的相关风险。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