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3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星期五)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5人,代表股份3,872,137,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43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3,813,401,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72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58,736,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0人,代表股份58,785,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72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4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58,736,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1,766,165,808股)
2,105,238,3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
713,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20,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052,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19%;反对7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0%;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三、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园园、张美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