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2021-031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诉讼(仲裁)阶段:相关诉讼案件目前处于已判决(已调解)和反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或反诉人。
●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案件中已决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约 10,622,682.16元,未决的诉讼案件涉及金额约3,510,748.6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在2021年度按照会计政策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决案件或对2021年度净利润影响额减少17.40万元(未经审计)。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故目前无法整体判断上述披露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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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根据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装饰”)的汇报,部分诉讼案件有最新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诉讼进展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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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件原告仅诉求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未提出金钱赔偿主张。
一、涉及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与上海全方位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全方位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全方位”)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幕墙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厂房石材幕墙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a.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41,89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00,917.00元。
(3)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以(2020)沪7101破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全方位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0年11月25日,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0)沪7101破116号《决定书》, 决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东江装饰于2021年2月3日参加了《上海全方位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了解到上海全方位共确认债权4.43亿元,其中对东江装饰的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 共计1,240,548.58元(与之前披露的涉案金额1,242,807.00元稍有出入,实为利息计算的误差,已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 条、第22条,破产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仲裁或诉讼程序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再恢复,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故东江装饰与上海全方位的未结诉讼程序目前已经中止。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上海全方位破产清算的程序、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2、与上海鸭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鸭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工程。施工完成后,被告施工处发生掉色等工程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提出解决方案并维修,但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维修,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立即对其施工的上海鸭王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按国家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维修;b.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0元;c.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14 民初14989号,判决东江装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海源正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源正司鉴(2020)建鉴字第15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建议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的上海鸭王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铝板进行修复。支付鉴定费108,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东江装饰承担80元。
东江装饰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请。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3、与上海鸭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鸭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工程。施工完成后,发现幕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提出解决方案并维修,但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维修,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立即对其施工的上海鸭王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工程所涉玻璃门、玻璃窗的五金配件按国家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维修;b. 判令被告立即对其施工的上海鸭王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工程所涉的外墙石材按国家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维修。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 0114 民初3042号,法院认为鸭王公司已就上海鸭王商业广场外立面幕墙工程质量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见本公告中一、2所述案件),法院已经受理并在审理中,故法院认为其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4、与何书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何书生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脚手架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脚手架,原告提供脚手架后,被告未全部支付租赁费,亦未返还相关建材,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支付脚手架租赁费665,000.00元;b.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177,750.00元;c.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5 民初45469号,判决东江装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书生支付租金15,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2019年8月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还需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书生赔偿脚手架损失40,000.00元。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东江装饰承担864元。
东江装饰不服上述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沪0115民初45469号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财务审慎原则于上期计提了相关费用,本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5、与许西朋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许西朋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原为内部经营承包关系,承包期结束后,双方就该内部承包经营事项签订了相关《备忘录》。后原告依据约定要求被告返还其承包经营期间已上交的管理费等款项,被告未予返还,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包经营期间的承包款2,055,500.28元;b.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221,580.07元;c.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东江装饰反诉许西朋,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2017年前承包工程款756,647.99元、2012至2015年垫付税金263,570.76元及原内装公司遗留债务532,791.49元,另外还需要承担2017年至2020年保底承包费用2,400,000.00元。
(3)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本诉案件及反诉案件合并审理,东江装饰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5 民初33706号,判决东江装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西朋返还垫付款52,475.72元,驳回原告许西朋及反诉原告东江装饰的其余诉讼请求。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东江装饰共承担24,903.00元。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7.7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6、与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肇庆澳华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常州后肖斯马特铝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二签订《铝型材长期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二提供铝型材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为结算货款,被告二向原告背书出具由被告一签发和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一发出付款指令,被告一拒绝支付,后原告向两被告发出追索指令要求付款,两被告均未支付,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102,057.00元及相应利息;b. 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c.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0)苏0411 民初6216号,经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东江装饰于2021年5月6日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1,102,057.00元,被告二常州后肖斯马特铝业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东江装饰需承担12,359.50元。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1.2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7、与浙江英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英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承揽的幕墙及金属门窗工程施工,被告收到发包方工支付的工程款后向原告进行支付并向原告收取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项目施工并竣工验收,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未予支付,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款项未果,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结算款396,757.34元;b. 判令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8,434.28元;c.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5 民初61044号,判决东江装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70,186.61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186.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东江装饰需承担636元。
原告浙江英瑞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提出上诉,待法院确定排期后再开庭。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8、与昆明市官渡区亿兴五金经营部的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亿兴五金经营部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五金配件(硅胶、发泡剂、螺丝)。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8,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b.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云0111 民初1047号,法院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亿兴五金经营部(经营者李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0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亿兴五金经营部(经营者李丽华)承担。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9、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七建”)
第三人:信义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格栅、栏杆施工合同》及《门窗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竣工验收,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格栅、栏杆工程逾期欠款1,487,034.96元及欠款利息107,219.29元;b. 判令被告支付门窗工程逾期欠款1,573,030.91元及欠款利息45,249.41元;c.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东江装饰收到江苏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1)沪0114民初4218号,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建工七建应于2021年6月25日之前向原告东江装饰支付格栅、 栏杆工程款以及门窗工程款合计1,420,567.39元;被告同意不再要求原告承担工程保修义务, 并不再向原告主张工程维修费用;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3,792. 5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东江装饰需承担6,896.25元。
(4)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预计减少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8.4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