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李南京、何勇军、张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李南京、何勇军、张俊:
经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在确认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部分贸易性质营业收入时,没有对应的物流凭据证明相关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导致金发科技2012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多确认营业收入5,058.89万元、8,010.43万元、12,860.9万元、8,271.14万元,多确认营业成本5,053.2万元、7,977.02万元、12,812.76万元、8,231.42万元,少确认营业外收入5.69万元、33.41万元、48.14万元、39.72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袁志敏作为金发科技董事长,李南京作为公司总经理及时任财务总监,何勇军、张俊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发科技、袁志敏、李南京、何勇军及张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已于近期在年审会计机构的协助下,对公司2012年至2020年发生的贸易业务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核实,公司已在2015年后对贸易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进行了改进和优化,除公司发生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的无物流凭据证明的贸易收入确认外,不存在其他违反上述规定的收入确认情形。
2、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