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1-019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诉与反诉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 案由:合同纠纷
●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9,082,620元;反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元
● 是否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鉴于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和”)因公司产品尼群洛尔片推广服务产生合同纠纷,九州通和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对九州通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进行反诉,于近日获法院受理。
三、反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和《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600万元(暂定);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根据公司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和《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被反诉人为公司生产的10mg:20mg和5mg:10mg两种规格尼群洛尔片的推广服务运营商。
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组织生产,以满足被反诉人的推广销售需求。至2020年7月,被反诉人推广销售的上述两种规格的尼群洛尔片与协议约定的推广销售数量差距巨大,经公司与被反诉人代表协商,双方同意终止上述协议与补充协议,并得到被反诉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由于被反诉人未能按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考虑到被反诉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履行能力,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1-020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发明专利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1项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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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明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公司在研抗胃酸一类新药(JJH201701)的化合物专利。镇江圣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圣安”)为公司上述在研项目的合作单位,该新药上市阶段,双方按照公司90%,镇江圣安10%的利润进行分配,镇江圣安上市分配期为10年。
上述发明专利的取得是公司核心技术的体现和延伸,本次发明专利的获得不会对公司近期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优势,促进技术创新,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