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18 证券简称:申菱环境 公告编号:2021-011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菱环境”“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2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8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申菱环境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崔颖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0,035,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1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69%。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5,6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14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35,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35,6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14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增加注册资本、增设公司经营场所、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18,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4253%;反对18,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13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12%。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