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95版)
(上接95版)
收到汇票后,为支付货款,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海万鹏纺织品有限公司,然该汇票载明的到期日到期后,上海万鹏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承兑,致使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目前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上海万鹏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提示付款遭拒后,即通过诉讼途径向原告追索,经法院调解,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由原告直接向上海万鹏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且原告已向上海万鹏纺织品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11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0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二十七)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素有业务往来,2019年6月28日,为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金额为30,578.45元,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1月5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款付款”。
收到汇票后,为支付货款,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南通华美纺织有限公司,然该汇票载明的到期日到期后,南通华美纺织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承兑,致使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目前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南通华美纺织有限公司在提示付款遭拒后,即与前手(即原告)联系,经协商,双方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了“债权转移协议”一份,约定南通华美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以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的票据权利,由原告接受南通华美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同时南通华美纺织有限公司将该汇票退回给原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30,578.4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0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二十八)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素有业务往来,2019年6月28日,为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金额为170,488.98元,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1月5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款付款”。
收到汇票后,为支付货款,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常州兆元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然该汇票载明的到期日到期后,常州兆元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承兑。
常州兆元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提示付款遭拒后,即与前手(即原告)联系,经协商,双方于2021年6月23日签订了“债权转移协议”一份,约定常州兆元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以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的票据权利,由原告接受常州兆元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同时常州兆元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将该汇票退回给原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170,488.9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0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二十九至三十一)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南通呈业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企业素有业务往来,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6日,为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张(其中出票期为2019年5月31日1张,出票期为2019年6月6日2张),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金额分别为203,667元、167,834.55元、56,851.41元,上述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9年9月10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1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款付款”。
收到汇票后,为支付货款,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将上述3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吴江景鸿织造有限公司,然该汇票载明的到期日到期后,吴江景鸿织造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承兑,致使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目前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吴江景鸿织造有限公司在提示付款遭拒后,即通过诉讼途径向原告追索,经法院调解,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由原告直接向吴江景鸿织造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吴江景鸿织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由原告自行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后吴江景鸿织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权利转让承诺书》,将前述汇票的票据权利转让给原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428,352.96元,并支付利息(自票据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三十二)陕西旅游集团西安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陕西旅游集团西安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8年4月26日,原告、被告、陕西金旅唐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与凤城三路十字西南角的四海唐人街12号楼第1层编号为12-1-009以及第2层的编号为12-2-004的店铺(“租赁店铺”),分别用于经营“La Chapelle、POTE”及“7M、Candie’s”品牌,租赁期限为六年五个月,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由唐人公司提供租赁场地内的整体经营管理服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上述两个租赁店铺,被告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各5万元。
被告自2019年4月28日起怠于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编号为12-1-009的租赁店铺)支付义务,拖欠原告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的租金共计40,802.22元。
被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怠于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编号为12-2-004的租赁店铺)支付义务,拖欠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9,233.35元。
上述被告共计欠缴租金50,035.57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缴纳欠缴租金等相关费用,但被告怠于履行相关付款义务。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租金50,035.57元,且该50,035.57元在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6,662.65元,且该66,662.65元在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清铺搬运费用800元,货品储存费用395元(储存费由2021年2月6日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共计1,195元;
(5)、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三十三)贵州瑞特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起诉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贵州瑞特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被告: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
第三人1:贵州欣盛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2:遵义市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7年10月13日第三人2作为新蒲汇的所有权人,授权委托原告对新蒲汇项目进行全权代理商业出租、经营和管理事宜,新区投资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遵义市新蒲新区综合超市(新蒲汇)项目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了位于新蒲汇2F-10-1、2F-11-1、2F-12-1号商铺。该《租赁合同》约定,新蒲汇2F-10-1、2F-11-1、2F-12-1号商铺由被告承租,经营品牌为Puella、7MODIFIER、POTE,租赁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截止2021年2月被告拖欠各类费用合计:租金14,000.87元;物业费53,056.8元;电费28,019.21元,经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自行关闭店面,于2021年1月27日停业至今,第三人1于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27日向被告送达《店面异常经营通知书》、《成都乐微服饰告知函的回复》,就其欠付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又再次进行了催收,但被告仍不支付,也不恢复正常营业。第三人1于2021年3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关于拉夏私自闭店告知函》,就其闭店行为要求立即恢复正常经营,但被告收到通知后依然拒不恢复营业。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遵义市新蒲新区综合超市(新蒲汇)房屋租赁合同》;
(2)、判决被告在三日内将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汇”商场2F-10-1、2F-11-1、2F-12-1号商铺腾空返还给原告;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租金1,400.87元及逾期违约金1,008.06元,物业管理费53,056.8元及利息3,820.08元,电费28,019.21元及利息2,017.38元,共计101,922.4元;
(4)、判决被告缴纳的10,000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判决被告腾空并返还商铺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应缴纳的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
(6)、判决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三十四)安徽宝业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宝业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于2013年8月6日签订了两份合同即:《宝业·东城时代广场拉夏贝尔LA、LM项目租赁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简称“LA、LM合同”)、《宝业·东城时代广场拉夏贝尔7M项目租赁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简称“7M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宝业·东城时代广场”商业D区一层商铺148、149、154、155、156、157号及二层商铺251、252、253、260、268号作为经营服装使用,两份合同租赁期限均为8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合同均约定了收费项目及违约责任。两份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名称由安徽宝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宝业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及时通知了被告。
2019年11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拉夏贝尔7M品牌撤柜申请》,原告分别与2019年11月6日发出《回复函》、2019年12月28日发出《租赁合同及运营管理合同终止函》,同意被告“LA、LM合同”自2020年2月9日起解除并撤柜,但“7M合同”正常履行。
此后由于被告并未将LA、LM合同中租用的商铺返还原告,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被告发出《关于敦促拉夏贝尔LA、LM撤场的函》,要求被告于2020年3月19日将租赁的商铺以适租状态返还原告并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被告不予理睬。
7M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2020年5月31日晚撤离物品并于次日停止营业,单方撤场并解除合同。原告遂于2020年6月2日向被告发出《关于敦促“拉夏贝尔7M”恢复营业的函》,要求被告2020年6月3日中午11点前恢复物品摆放正常营业,同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至此双方关系完全破裂。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租金34,820.83元、运营管理费15,475.93元、物业费23,370元、违约金98,457.1元,各项合计172,123.86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三十五)上海志超沐浴设备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志超沐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设备及安装合同纠纷,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签订设备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工程,原告与2018年6月底完工并交付被告,被告于2018年6月实际投入使用,但被告拖欠设备及安装款第四期172,794.3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未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已丧失诚信,原告要求被告一并支付质保金101,199.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上述金额的违约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及安装款第四期172,794.3元,第五期质保金101,199.7元,合计273,994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837.48元(以应付未付设备及安装款273,99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上共计297,831.48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三十六)深圳观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观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微乐服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就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广培社区高尔夫大道8号之观澜湖商业中心(一期)1栋第L2楼层第L218、L219号商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被告双方并于2017年2月22日签署《商铺交付确认书》,确认商铺已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完成交付,由被告正式使用该商铺。自2020年4月8日起至本诉讼状立状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市场推广费暂计1,237,307.0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但被告多次拒缴且未经原告同意于2020年6月28日擅自停止营业。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租赁关系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市场推广费,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本诉状立状之日(即2021年3月1日),上述金额暂为1,237,307.06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下违约金:a、因拖欠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市场推广费所产生的违约金(即以1,237,307.06元为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市场推广费之日止),在本诉状立状之日(即2021年3月1日),上述违约金暂为203,930.11元。b、违法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金200,000元(即双倍履约保证金)。
(4)、判令被告补缴免租期的租金74,451.87元;
(5)、判令履行保证金由原告持有,不予退还;
(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诉讼金额为1,715,689.04元。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三十七)江苏舜天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7年起,原告与被告开展业务合作,原告根据被告要求采购物料并加工成衣后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与被告通过签订《采购订单》的方式确定商铺规格、数量、价款、交货日期。双方确定合作关系后已进行多笔订单交易,截止目前,被告尚欠货款461,915.08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始终未予偿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1,915.08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三十八)浙江西格玛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西格玛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被告向原告采购羽绒服外套,并签订《采购订单》一份,共计货款1,695,620元。《采购订单》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实际发生货款1,704,431.5元,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通过转账和商业承担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704,431.5元。其中,被告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249,768.45元,因被告在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不能得到承兑,导致原告249,768.45元的货款未能收取。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9,768.45元,并支付该货款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三十九)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昆明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是联营合作关系。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联合销售合同》第五条:“5.1 乙方每次销售应使用甲方收款设备,并通过甲方系统收款入账,货款应全部送交甲方,疑虑开具甲方发票;5.2 乙方每月营业额,在次月八日前,甲、乙双方结算对账一次。甲方在总营业款中扣除甲方应得的收益及其他扣款、代垫付后,剩余的货款于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发票后31天内支付给乙方。”
原告依据合同每月都和被告财务部进行了对账,双方对收银的货款总额没有异议。2020年5月19日,被告向我司开具了《保底支持事宜沟通函件》,函件明确表示自2020年2月至4月按照实际销售结算,不再计算保底,2020年5月份保底按照同期销售额80%计算。根据该计算方式,2020年2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期间,被告应支付原告328,273.93元。原告向被告表示准备开具数额为328,273.93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以数额不对拒绝原告开票,随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2020年5月31日合同终止后,被告也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原告保证金,共计5,00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28,273.93元;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33,273.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判令本案受理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予以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四十)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起诉昆明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20年9月18日被告在微信上发给原告《关于合同主体变更及供应商更名申请单》,并要求原告填写并盖章,并承诺盖章以后会开具《联合销售合同》。原告于2020年10月25日当场交付盖章的《关于合同主体变更及供应商更名申请单》,2020年11月初被告出具了《联合销售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原告盖章后于2020年11月25日用邮寄的方式返回给被告,且原告在邮寄之后在微信上告知被告已寄出《联合销售合同》,并告知对方邮寄单号,被告表示已知悉。2020年11月原、被告双方同意在被告应付货款里扣除更名费5,000元,2020年12月原、被告双方同意在被告应付货款里扣除质保金5,000元。后被告称未收到快递,继而并未返还盖被告公章的《联合销售合同》。
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原、被告均按照《联合销售合同》实际履行,且每月代收银款项双方已对账,被告在此期间应返还给原告的货款总计达522,810.36元。
基于原、被告事实合同的关系,原告根据《联合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22,810.36元,返还原告质保金5,00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联合销售合同》有效;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22,810.36元;
(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元;
(4)、支付从2020年1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22,810.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判令本案受理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予以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已调解,如下:
(1)、被告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货款288,566.6元;
(2)、双方一致认可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联合销售产生的实际货款234,242.51元;双方一致同意于2021年7月15日前补签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联合销售合同》,该笔货款234,242.51元由被告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
(3)、被告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保证金5,000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4,5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四十一)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悦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悦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8年8月21日,原告委托被告开发多渠道视频中台、微信小程序、APP分销软件并负责运营及培训等软件开发合作协议。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10月8日原告按照协议分别支付被告250万元和300万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0万元,但被告制作的软件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完成其相应的功能。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5日被告开发的软件在当当网平台活动中出现重大的运营错误,给原告造成20万元的直接损失,导致项目迟迟无法正式上线运营,2018年10月30日原告给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经被告申请,经双方再次协商一致,据此在2018年11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新的合作协议,并终止了2018年8月21日签订的原合作协议。在签订新合作协议以后,被告未按照新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软件开发内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毫无任何履约的行动及诚意。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致使双方合作无法继续,合同订立的目的亦无法实现,导致双方的合作关系破裂。2019年3月11日原告不得已给被告去函,要求终止协议,无条件收回原告所有品牌及渠道的授权。归还原告550万元开发软件预付款的剩余部分150万元。同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20万元损失及相应的滞纳金,2019年3月12日被告签收。但被告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委托开发软件预付款150万元及支付自2018年10月30日起应从付款到期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计付利息,利息应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加2%;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8年10月24日 至25日平台运营损失20万元损失及2018年12月3日起按日0.3%的滞纳金;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新协议规定的违约金15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由本案诉讼引起的一起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四十二)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起诉上海飞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飞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9年4月24日原告和被告在上海市徐汇区签订了《品牌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广西省代理经营拉夏贝尔旗下品牌店铺,原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合同约定货品保证金1600万元,装修摊销费200万元,被告应在截至2019年6月19日前分期付清,延期回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回款金额0.3%计算滞纳金。
之后因被告拖欠原告巨额联营分成款,双方于2020年1月31日签订终止协议。协议中被告确认拖欠原告到期应支付款项约1,703.5万元(不含2020年2月1日后被告名下联营店铺应支付甲方的联营分成款)。终止协议约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被告应将原告同意接收的名下联营店铺之收入转给原告,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联营店铺的签约主体变更成原告。自2020年4月30日前被告将原告未接收的店铺之收款主体变更成原告。同时,被告和原告约定了拖欠款的还款计划表。截至起诉时,被告共计拖欠原告24,349,707.34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4,349,707.34元货款;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58万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50万为基数,按双方品牌经营合同约定每日0.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6,865,140元逾期滞纳金;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尚未开庭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涉及诉讼事项,对公司资金周转及经营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上述诉讼案件事项影响消除之前,尚不排除后续新增其他诉讼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涉及的未结诉讼案件共计57起,未结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合计约5.67亿元(包括已披露的重大诉讼案件)。针对公司现阶段面临的债务问题,公司将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债权人负责任的态度,正视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筹划各项偿还债务的解决方案,并调整现阶段经营策略和发展思路,争取推动公司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2、上述诉讼案件可能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鉴于公司涉及诉讼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将以法院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