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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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2021-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2021-049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21.35 %增加至22.35 %,已成为第一大股东。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了股东邢博越先生的通知,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8月13日,邢博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704,548股,占公司总股本0.99%。其中:邢博越先生增持公司股份2,589,748股,占公司总股本0.69%;杨蓓女士增持公司股份65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8%;杜玲女士增持公司股份3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9%;钟春华女士增持公司股份11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3%。

本次增持前,邢博越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57,597,004股,占公司总股本15.43%;杜玲女士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7,928,247股,占公司总股本2.12%;杨蓓女士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8,665,859股,占公司总股本2.32%;钟春华女士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5,530,196股,占公司总股本1.48%。

本次增持后,邢博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3,425,854股,占公司股份比例22.35%,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注:1、本次权益变动为增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其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根据2020年9月6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在行使股东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包括且不限于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上对相关议案的表决中,均保持一致行动。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并做出对外的统一意见,内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持股占多数一方的意见为准。(详见公司2020年9月8日披露的“临2020-047”)

(二)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三、关于其他情况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公司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披露本公告,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