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人申请再审和中止
执行申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21-026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人申请再审和中止
执行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8月15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接公司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通知:就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锡忠先生等质押式股份回购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20年3月2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临 2020一008 号公告、2020 年 9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临 2020一033号公告、2021 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临 2021一009号公告、2021 年8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临 2021一024号公告),许锡忠先生于2021年8月15日分别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的主要内容
(一)再审申请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许锡忠因与被申请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
1.请求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
2.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起诉;
3.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是适格原告,且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平仓机制,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不作认定、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作审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的情形,故申请再审。
(二)中止执行申请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许锡忠就与被申请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1.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有法定的需要再审的情形,申请人已经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如现阶段强制执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损失金额将超过人民币5亿元,这些损失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平仓约定和法院错误判决所致,申请人有权追究华龙证券的违约责任,有权要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错误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为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为妥善彻底解决纠纷,故申请中止执行(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实际控制人持有和控制公司股份情况
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07,387,072股股份,并与公司第四大股东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五大股东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合计 326,432,9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4%,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许锡忠先生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未造成影响。许锡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质押、冻结,公司并就质押、冻结事项发布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许锡忠先生的再审和中止执行申请尚在申请阶段,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是否支持其申请存在不确定性,许锡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仍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