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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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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2021-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1-037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27日(星期五)上午11:00-12: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网址:http://sns.sseinfo.com/)“上证e访谈”栏目。

会议召开方式: 网络文字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1年8月26日(周四)17:00前将有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ir@szeastroc.com),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7月29日发布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1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11:00-12:00举行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文字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1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27日上午11:00-12: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网址:http://sns.sseinfo.com/)“上证e访谈”栏目。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刘丽华女士;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彭得新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1年8月27日上午11:00-12:00,通过互联网登陆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1年8月26日(周四)17:00前将有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ir@szeastroc.com)。公司将在发布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755-26980181

邮箱: boardoffice@szeastroc.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1-038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8月13日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0,015,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股东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动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35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35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3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A股股东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6980181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