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9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50
(2)网络投票: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24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1,301,036,6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9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89,728,3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1,308,3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11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56,890,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6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5,582,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1,308,3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111%。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38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1%;反对1,650,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40,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987%;反对1,65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9,38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1%;反对1,650,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40,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987%;反对1,65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曹中海、符欣欣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