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8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670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照函件展开逐项核实工作,现就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请公司核实原董事会秘书拟举报的具体内容以及公司对拟举报内容的具体核实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拟举报内容中所称的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公司原董事会秘书拟举报的具体内容及公司核实情况如下:
事项一:迎丰上市过程主要分三大阶段:前期工作,准备申报材料和审核过会挂牌。前期工作核心是股改,我来迎丰时间不算长却刚好是股改的关键阶段,我走时迎丰股改的各项工作已基本准备就绪!如果没有推进上市工作,没有做出贡献,即便干的时间长,我也不会要迎丰任何奖励!
公司核实情况:公司与原董事会秘书于2016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书,安排其在董事会秘书岗位工作。后因双方理念不同,其在试用期满前即于2016年10月离职。原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其在离职后未参加任何与上市相关的后续工作。公司在其离职时已与其结清相应的薪酬,其未就薪酬事项向公司提出任何异议。
事项二:当初徐叶根、余永炳、朱立钢、周湘望四名高管作为合作创业伙伴投入资金进行分厂筹建,以上四人按业务收益分成;2016年10月,各方同意终止上述合作投资事项并退还投资款;事实上,这笔投资款并没有退还。在终止投资后,傅双利还每年给徐总、余永炳、朱立钢、周湘望等合作创业伙伴支付业务分成。
公司核实情况:在公司业务发展起步的关键时期,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为分厂筹建、引进人才并保持人员稳定性,经与相关高管协商一致,采用了与相关高管向公司投入资金用于分厂筹建的合作模式。
2014年11月,傅双利、徐叶根、余永炳、朱立钢签署关于一分厂的《合作投资协议书》,傅双利、徐叶根、余永炳、周湘望签署关于二分厂的《合作投资协议书》,傅双利、徐叶根、余永炳签署关于三分厂的《合作投资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合作模式为各投资人投资成立各分厂,各分厂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际资金投入情况为徐叶根13,669,920.00元,余永炳4,834,960.00元,朱立钢8,336,450.00元,周湘望未投入资金。
2016年10月,相关高管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合作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自2016年10月1日起,各方同意终止《合作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合作投资事项,以2016年9月30日作为基准日对各分厂进行结算分红,并退还除傅双利之外的各分厂投资人的全部投资。2016年10月,公司已将相关高管缴纳的投资款全部退还,上述终止投资分红结算后,傅双利未再给徐叶根、余永炳、朱立钢、周湘望等合作创业伙伴支付业务分成。
综上,公司已支付完毕相关投资款,终止投资后,傅双利未再给徐叶根、余永炳、朱立钢、周湘望等合作创业伙伴支付业务分成。
事项三:省环保局监测迎丰污水排放均超标。
公司核实情况:公司在首发申报期内,污染物年排放量均符合《排污许可证》证载的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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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8年开始新增对水污染总氮年允许排放量的规定,同时新增对企业纳管口水污染物COD、氨氮、总氮年允许排放量的规定。
2020年2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出具《关于调查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公司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2016年4季度、2017年2季度、2018年1季度、2019年4季度的执法检查以及日常巡查检查中,均未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以来至今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2020年2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出具说明,2016年1月至2020年2月,公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环保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受到环保相关处罚。2020年7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出具说明,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公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环保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受到环保相关处罚。
综上,公司不存在省环保局监测公司污水排放均超标的情形。
事项四:高管大专学历都是找关系买到的。
公司核实情况:为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公司部分高管参加了成人在职教育提升学历教育,按照要求完成了相关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专科毕业证书,不存在找关系买到的情形。
综上,经核实,公司不存在拟举报内容中所称的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前期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请公司核实就原董事会秘书涉嫌敲诈勒索事项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及后续进展情况,说明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由检察机关起诉等情况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及原因,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
公司核实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就原董事会秘书涉嫌敲诈勒索事项于2020年8月向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报案,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2020年9月正式立案,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于2021年5月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就该事项提起公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开庭审理。截至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前述原董事会秘书涉嫌敲诈勒索的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傅双利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后续检察机关起诉等情况不涉及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司非该案件的当事人,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准确、完整。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