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跃碳交易市场需投资者多元化
□张 锐
本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7月16日正式上线交易以来迎来满月,碳配额累计成交量达到702万吨,日均成交量近24万吨。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据此特别强调,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在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的基础上逐步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提升市场活跃度。
成交量是判断包括碳市场在内的任何金融市场活跃度的重要指标,按照业内专家一致认同的观点,二级市场碳交易量和一级市场碳配额发放量比值应为5%。目前纳入首个履约期的2225家企业的碳配额为45亿吨,对应碳市场的年交易总量为2.25亿吨,以一年250个交易日来计算,平均每天的交易量应为90万吨。但实际情况是,碳市场上线交易以来,除了首日成交量达410万吨外,其他交易日一般在几万吨到30万吨之间。
毫无疑问,全国碳市场建设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虽然有多年试点基础,但对于全社会来说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必然存在短板和不足。围绕着碳市场成交活跃度不高的问题,除生态环境部外,其他有关部门也相继进行表态,集中释放出的政策口风之一就是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进入碳市场。从性质上说,碳市场不仅仅是一个当期平衡的现货交易场所,具有满足当前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更重要的是它还能基于碳价格信号实现跨周期投资和风险管理,因此碳市场应当是属于典型的金融市场,除了现有的碳排放企业外,还应当吸引更多非控排企业和投资者入市。
从国外经验看,在碳市场投资群体中,投资者参与占比一般都超过2/3,并且除了个人投资者,还有机构投资者。不同于控排企业参与碳市场交易主要以完成履约为目的,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就是为了获取收益,他们对价格会更为敏感,市场交易也因此变得更活跃。除了带来充足的流动性,多元化的投资者因为风险偏好、预期、信息来源各异,彼此之间的博弈也有助于形成更为公允的碳市场价格。
相对来说,以银行、基金、碳资产管理公司和做市商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对碳市场的能赋作用比自然投资人更为显著。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可以集合并调动的资金规模更大,对市场流动性的补给更强;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对市场的判断与前瞻能力更强,强强之间的博弈能使碳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功能发挥得更加充分。更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一般都是长期价值投资,与碳减排的长周期特征相匹配,有利于控排企业获得稳定的项目资金。正因如此,政策层面有必要通过降低入市门槛等途径鼓励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碳市场,最终形成由控排企业、非控排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自然人组成的多元化投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碳市场还不同于其他金融市场,一般在履约期启动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交易会处于低迷状态,而临近履约期结束时,基于企业兑现履约任务的驱动,交易量就会突然放大,由此也会引起价格的大起大落。因此,在机构投资队伍中,做市商对于碳市场的赋能最为特殊。即当市场处于履约期低迷状态时,做市商用较高价格买入;市场陷入过热情景时,做市商以较低价格卖出,以自身的卖盘力量给予对冲与抑制,从而维护市场的稳定。由于做市商在交易过程中大都被动投入资金,因此也会承担亏损风险,为此需要在政策层面对做市商提供风险补偿,比如减免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缴纳保证金时可以享受优惠或减免等。
与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应的是碳市场金融产品的多样化。从较为成熟的国际碳市场经验看,碳市场既有碳金融基础产品,也应有碳金融衍生产品;既有现货产品,也有期货产品;既有标准化产品,也有非标产品;既有场内交易产品,也有场外交易产品。就我国碳市场而言,目前既要丰富现货市场产品种类,也要在期货市场探索与推出金融衍生品;既要增加场内衍生品,也要拓展场外衍生品,最终形成现货产品与期货产品并举、基础品与衍生品共存、场内交易品与场外交易品齐进的市场格局。
具体说来,国内碳市场产品的构建与丰富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基金类产品,以目前的新能源基金、绿色基金、ESG基金等为基础,支持与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专项碳基金品种,并实现新老碳基金产品标准的统一。二是债券类产品,包括在碳市场发行类似银行间市场的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等产品,同时支持银行将各种符合标准的碳信贷、碳质押与碳抵押等功能产品进行资产证券化。三是期货类产品,包括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和碳期货等,它们对控排企业与市场参与者来说既能提供较为明确的碳价预期,也能通过对冲操作而获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进行交易风险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与活跃度,目光不能仅拘囿于国内投资主体以及本土产品身上,可考虑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推动全国碳市场渐次与国际碳市场接轨,在建立与国际碳市场发展相对应的国家标准的同时,加快国内与国际碳交易机制间的政策协调,吸引国外企业与投资人参与国内碳市场交易。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