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1-086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于日前收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管理人函告,获悉飞马投资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飞马投资重整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飞马投资被深圳中院裁定重整,并于2020年9月24日披露了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飞马投资管理人。飞马投资重整期间,鉴于飞马投资资不抵债且无法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飞马投资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请求裁定终止飞马投资重整程序并宣告飞马投资破产的申请书,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重整及执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以及相关公告。
二、法院裁定终止飞马投资重整程序并宣告飞马投资破产
日前,深圳中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567号之三】,深圳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本案飞马投资管理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终止重整程序条件。依据飞马投资管理人对飞马投资资产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飞马投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以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飞马投资重整程序;
二、宣告飞马投资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生效。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飞马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353,129,6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7%。飞马投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所持公司股份将可能被拍卖或处置,从而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一定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敦促有关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