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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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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1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孚能科技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58)。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69人调整为555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4,283.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962.00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孚能科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1、除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8月27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27日,授予价格为14.11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55名激励对象授予3,96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孚能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4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孚能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8月24日发出。董事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YU WANG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孚能科技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58)。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69人调整为555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4,283.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962.00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YU WANG、Keith D. Kepler、王志刚、Robert Tan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孚能科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4.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孚能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27日,并同意以14.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55名激励对象授予3,96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授予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YU WANG、Keith D. Kepler、王志刚、Robert Tan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孚能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与安徽芜湖三山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科技”或“公司”)与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芜湖三山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计划在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芜湖三山经开区”)建设年产24GWh新能源电池项目。双方达成协议,该项目将分两个子项目,第一个子项目12GWH预计2021年10月开工,第二个子项目将根据双方约定和客户及市场需求适时启动。

● 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在芜湖三山经开区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

● 公司预计本次项目投资的资金较大,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借款、股权融资等,具体融资方式的确定、融资过程中面临的各项审议程序能否审议通过、最终能否足额筹集资金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不能按计划筹措资金,则存在项目延期、中断、终止等风险。

● 本次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所涉及的项目投资内容、建设周期等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 本次项目投资对2021年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推动安徽芜湖市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逐步落地,近日公司与芜湖三山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经过充分评估和论证,拟在芜湖三山经开区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24GWh新能源电池项目,并全面协助当地市政设计规划,推动建设绿色零碳、新型智慧能源型城市项目在当地政府落地;通过自身的专业技术实力,全力协助落地城市推动绿色零碳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全力保障落地城市实现国家要求的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本协议为双方友好商达成的投资合作协议,属于公司自愿披露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审议。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相关审议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称: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龙湖路1号

公司与芜湖三山经开区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内容概况

公司与芜湖三山经开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产能:计划建设年产24GWh新能源电池项目。

2.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规划建设年产能24GWh新能源电池生产线及相关配套。

3.项目计划建设周期:该项目将分两个子项目,第一个子项目12GWH预计2021年10月开工,第二个子项目将根据双方约定和客户及市场需求适时启动。

4.芜湖三山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促使公司及公司的项目公司通过自身平台或者与芜湖三山经开区指定企业平台公司深度合作,推动芜湖三山经开区碳中和新型智慧能源城市建设,优先参与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整体工业、农业等产业的绿色能源布局。同意协调在其城市规划中风、光、储、充一体的充电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园区、商业综合体新能源,闲置地面或河域、湖泊、节约型农村新能源建设等规划合作优先由公司或公司的项目公司参与或者完成。

5.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在芜湖三山经开区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

芜湖市政府及芜湖三山经开区管委会将会在土地优惠条件、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给予公司一定支持。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签订体现了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逐步落地,有利于公司扩大产能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加速公司实验室成果向产业化的转化,同时也为未来公司动力电池、储能等相关业务打下产能基础。

芜湖三山经开区在新型智慧能源城市建设中优先由公司或公司的项目公司参与或者完成,与芜湖三山经开区共同建设节约型农村,有利于公司优质的产品和先进的技术在不同细分领域市场发挥优势,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本项目投资建设将增加公司资本开支和现金支出,但从长远来看对公司业务布局和经营业绩具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公司预计本次项目投资的资金较大,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借款、股权融资等,具体融资方式的确定、融资过程中面临的各项审议程序能否审议通过、最终能否足额筹集资金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不能按计划筹措资金,则存在项目延期、中断、终止等风险。

本次拟签订的投资协议项目投资内容、建设周期等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6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孚能科技”)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7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彭晓洁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1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1年7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本激励计划其中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569人调整为555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4,283.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962.00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69人调整为555人;限制性股票总量4,283.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962.00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69人调整为555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总量4,283.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962.00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授予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