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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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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范与化解并重中完善金融风险管控

2021-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杜 静 杜 磊

□杜 静 杜 磊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对金融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目标和新要求。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统筹”内涵十分丰富,其中就包含了金融风险应做到防范与化解并重的新思想。

从形态上分析,金融风险包括“正在形成的风险”和“已经产生的风险”,这两种情形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对金融风险实行过程化和系统性、前瞻性管控,是必须遵循和敬畏的客观规律。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并重,则是这一规律的具体体现。它既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一个开放体系。说它是系统工程,是因为必须把金融风险的“量变过程”与“质变结果”贯通起来,实行“一体化”管控。说它是开放体系,是因为金融风险的任何因素总是存在于各种不特定环境之中,需要在相互关联和足够空间中加以消化。面对未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增强金融风险管控的主动性,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只有金融风险管控的“链条”越长、复合性手段越多、防范与化解结合得越紧密,金融风险可能交织变异的环节才可能变得越少。

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并重,要坚持主动作为。金融机构只有自觉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才能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整体性提升中,获取抵御各类风险的内生性力量。因此,一是要坚持金融回归本源的属性,确保金融服务和资金支持与实体企业需求紧密相连。二是在问题导向中积极完善薄弱环节,补好经营机制“短板”。比如,下功夫解决融资环节层次过多、资金直达实体经济渠道过少的问题;下功夫解决融资结构过于集中化、资金配置在欠发达区域和中小微企业总体不够的问题;下功夫解决资金在金融机构体系内“空转”等问题。三是要提升金融服务和资金支持实体企业的质效。要把金融发展目标与国家产业、行业发展规划,有机统一在金融风险管控的过程之中,使金融反作用于经济的价值引领、提质增效功能更为明显,在支持区域发展的平衡性与行业发展的协调性上,发挥更加突出作用,培育出更多优良的市场主体。总之,只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并少了“脱实向虚”的行为,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与领域就会明显减少,而金融服务质效改善带来的经济质量的整体提升,则又会强化金融体系防范与化解风险的能力。

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并重,要持续优化方式。所谓防范与化解并重,本质上是把风险管控贯穿到金融活动的全过程,实行从被动化解风险向与主动处置风险相结合的转变。既要注重从不同风险状态、风险特点和风险对象实际出发,形成强大的风险化解能力,又要注重在更为复杂、变化和挑战的环境中,形成“治风险于萌芽”的风险防范能力。因此,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组织架构、管理手段与奖惩导向,应按照“并重”要求,加快优化与改造。要把金融风险管控的位置向市场营销部门前移,实行前、中、后台人员协同管控风险;要改善与实体企业信息沟通的手段和渠道,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利用账户管理系统、央行征信系统、各类公共登记系统等,增加信息沟通的及时性,解决过去因信息不对称或时滞,出现小风险变成大损失、风险苗头变成风险事件的情况;要强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形成以体制机制为支撑和保障的制度性合力。比如,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下,分步探索金融风险“共同违约”机制建设,即企业只要有一笔债务违约、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即视为违约,使风险管理要素以机制化方式刚性分享;要在理清商业竞争手段与风险管控要素关系基础上,实现相关资源的共享,连通系统,互换消息,甚至采取对特定对象风险管控的联合与共同行动。

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并重,要多方借用外力。经济性借用各种外部力量,提升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并重的能力,是金融机构应长期坚持和不懈探索的工作内容。能不能借用外力?会不会借用外力?怎么样借用好外力?直接影响甚至决定金融风险管控质效。所谓借力就是合作并持续深化合作。金融机构要在与政府债券发行合作中,与财政部门各类基金性资金周转合作中,与税务部门各类税务收缴合作中,不断丰富和夯实金融风险管控的手段与基础。比如,实体企业交易真实性是金融风险管控的基础与核心。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收缴,对实体企业商品与贸易交易真实性具有法定约束力,相比较于金融机构的判断更为及时与客观。如果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在增值税收缴上能够合作,那么企业虚假性融资就会失去空间。

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并重,是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到新阶段的客观需要,金融机构需要加快改变并主动实践,打造立体式金融风险管控格局,靠防范治本,靠化解治急,把金融风险因素消化在萌芽状态,把风险事件解决在过程之中。

(杜静系资深财经评论人、原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起草专家之一;杜磊系武汉金控集团资产管理部副部长)